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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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单元安全隐患排查表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单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5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8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9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部分 原材料供应单元 本单元主要依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0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 编制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结论 1 应根据入炉散状材料的特性与安全要求,确定其贮存方法,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 AQ2001-2004(下同)第7.1.1条 2 采用有轨运输时,轨道外侧距料堆应大于1.5m。 第7.1.2条 3 地下料仓的受料口,应设置格栅板。 第7.1.4条 4 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不应进厂。进厂的社会废钢,应进行分选,拣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置。 第7.2.1条 5 废钢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人工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1.5m 第7.2.2条 6 炼钢厂一般应设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废钢配料作业直接在废钢堆场进行的,废钢堆场应部分带有房盖,以供雨、雪天配料。混有冰雪与积水的废钢,不应入炉。 第7.2.3条 7 废钢配料间与废钢堆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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