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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烟花爆竹零售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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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烟花爆竹零售方案[].doc

吉安监管字 [2011]85号 吉木萨尔县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 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原则 2012年春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控制总量、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定点销售、综合管理”为原则,全力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过上安全、快乐、祥和的节日。 二、临时销售和长期网点的审批 (一)网点数量 1、县城:2012年我县县城内临时销售网点共计8家。具体由县内两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作为临时销售点摊位出租单位对临时销售点进行摊位出租和管理。 2、乡镇:今年各乡镇设立长期零售点:泉子街镇、三台镇、二工镇每个批发企业设立2-3家长期零售点,其他乡镇每个批发企业设立1家长期零售点。 (二)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布局,具体要求如下: 1、布点合理,其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并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数额设置摊位,严禁私自增设摊位,经营场所要安排在空地,严禁占道经营。 3、每个经营网点要明确专人负责本网点的经营安全,在摊前禁止试放。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经营期间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有效督促临时经营户遵守各项规定。 (三)审批条件 1、审批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2)各销售点的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各长期零售点和临时网点业主必须与县安监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主体责任及日常安全管理责任,责任书由安监局制定。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缴存10万元,烟花爆竹临时经营户缴存3000元,长期零售点经营户交纳5000元。 (4)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审批颁发《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进行临时零售的人员在县安监局危化科报名,填写报名表,交1寸免冠彩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由安监局对报名者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培训班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县安监局核发上岗证和《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在我局报名并审查合格后,凭报名表至对应经营点业主处缴纳摊位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将摊位租赁给无证人员经营烟花爆竹。 三、对批发企业、长期及临时零售点的经营要求 (一)各批发和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做好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工作。 (二)各临时经营户凭《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至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提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要求配备专车给各临时经营户限量配货(每个摊位不得超过8箱),并签订运输协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禁给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提供烟花爆竹,否则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摆放在摊位的醒目位置。 (四)临时销售摊点必须一证一摊,不准一证多摊,必须按指定的地点摆摊,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 (五)在销售场地50米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明火取暖,销售人员严禁在摊位附近吸烟,并负责监督消费者在购买烟花爆竹时不得吸烟。 (六)必须严格服从管理部门的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积极整改。 (七)各临时销售摊点和长期销售店必须配备一条1*1m以上灭火毯和一具5kg以上干粉灭火器。 (八)各临时销售摊点和长期销售店必须在销售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九)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烟花爆竹,严禁在楼房内或地下室存放烟花爆竹。 (十)各临时销售摊点和长期销售店销售场所现场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能超过8箱,每箱重量不能超过35公斤。 (十一)各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有防伪标识,并不得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蹿天猴)、手持闪光雷、单筒礼花弹、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十二)各临时经营户按《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时间(1个月)和地点进行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结束后,《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县安监局收回并注销。 四、风险抵押金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和使用 各烟花爆竹批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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