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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事故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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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事故案例[].doc

“1·5”机械伤害事故 2007年1月5日,某局某钢管厂员工在对两根存在焊缝质量问题的钢管进行补焊作业时,发生夹挤伤害事故,1人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07年1月5日零点班上班后,该厂员工韩某和周某某对两根存在焊缝质量问题的钢管进行补焊作业。凌晨2:30左右,韩某通过2号补焊台的工作走台由北向南走,走到2号补焊辊台与探伤运管小车的连接处,在小车尚未停止的状态下,蹲下身体去摘钢管端头外侧小车中心点处的相质计,遭到2号补焊辊台上的钢管与探伤室出来的钢管的夹挤,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韩某违反操作规定,在小车尚未停止的状态下,蹲下身体去摘钢管端头外侧小车中心点处的相质计; 2、作业不规范,两根钢管位置未放正。 (二)间接原因 1、辊台与探伤车之间没有钢管放置限位标记。 2、安全教育没有落到实处,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差。 (三)管理原因 1、风险识别不足,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2、对作业现场安全要求不细,操作规程不完善。 3、规章制度执行力度不够,警示标志流于形式,没有起到警示作用。 “1·11”机械伤害事故 2007年1月11日上午8时许,某石油局试油测试公司试油一队二班在乾安地区黑51—1井执行起压裂管柱施工任务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亡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黑51-1井,位于吉林省乾安县前情子井村东南1.76千米,试油测试公司试油一队于2006年11月20日搬到该井,2007年1月10日对该井第3层青3段16号层实施压裂,2007年1月11日早7时,试油一队二班开始做起压裂管柱施工准备工作,约7时30分开始施工,当班人员有司钻(班长)邢某、副班长(一岗)宋某、一岗王某、二岗史某、三岗李某。 8时许,当班人员王某、宋某和史某三人把第一根管柱提出井口后用液压钳卸扣不能卸开,改用36“管钳子卸扣仍不能卸开,李某说用锚头绳试试,随即到库房取来一根棕绳作锚头绳,班长邢某提出疑问说“能行吗”?李某说“试试”,于是用锚头绳试卸油管扣。 王某将锚头绳一端系在管钳上,锚头绳另一端由李某往通井机锚头轮处缠,缠绕过程中由于棕绳起摞,李某用左手欲将其分开,这时手套和手被绞在绳子里,由于锚头轮随滚筒转动,瞬间将李某甩起,司钻邢某紧急用气刹车将滚筒刹住,李某因被甩起后磕到通井机履带板上造成左臂、双腿及脑部重伤。现场人员立即将李某送往乾安县医院进行抢救,8时30分到达吉林省乾安县医院,经过近30分钟抢救无效,于9时左右脑疝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李某使用锚头绳卸油管螺纹,违反了中油行业标准SY/T5587.5-2004《常规修井作业规程第5部分:井下作业井筒准备》的第5.4条“不应用锚头绳卸油管螺纹”之规定,属违章作业,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施工作业中对岗位工人的安全监护不到位。参与施工人员不能有效制止违章作业,尤其是班长邢某作为司钻不但没有及时制止李某的违章行为,反而配合作业,造成事故发生。 2、试油一队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队长对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岗位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冒险蛮干。在起管施工中,队干部在用液压钳和管钳卸不动扣的情况下,没有组织人员认真研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导致由于个人违章而发生事故。 3、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不到位,“三违”现象和习惯性违章没有得到杜绝。试油测试公司在1999年后,就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令禁止使用锚头绳作业。2004年,根据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587.5-2004《常规修井作业规程第5部分:井下作业井筒准备》的有关规定,下发了有关的作业文件,对严禁使用锚头绳问题进行了重申,但试油队岗位工人无视上级有关规定,有章不循,造成事故发生。 “4·21”机械伤害事故 2007年4月21日,某局管道三公司工程二处S1机组在印度项目工程的三标段和六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挤伤事故,造成1人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07年4月21日14时40分,印度东气西输项目六标段Sl施工机组机组长兼机械手杨某某操作一台吊管机(SB-85),在管道走向的北侧,配合另一台吊管机进行管道对口作业时,吊管机突然移动,致使正在从吊管机与焊接车之间通过的电焊工李某某被挤伤,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20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l、杨某某违章操作,在吊装作业中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将吊车档位置于空档位置,而是将变速杆置于前进行驶1档位置。 2、李某某安全意识不强,在狭窄的设备间隙走动前不观察,被突然移动的吊管机推挤到相邻的焊车上。 (二)间接原因 1、吊管机停放位置不当,与电焊车靠得过近(只有600mm),吊管机突然移动时,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 2、机组长兼操作手,现场缺少组织指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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