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桥通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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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桥通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管理规定.doc

大桥通道养护维修 作业控制区管理规定(试行) 上海浦江桥隧大桥管理有限公司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JTG H30—2004)《公路养护作业规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上海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及桥隧公司(2004)73号文件《桥隧通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大桥公司通道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力度,规范大桥通道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标准,明确各部门相应的管理、监督等职责,有效提高大桥通道施工作业安全度,以消除和减少施工人员在通道内作业所面临的职业安全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徐浦、南浦、杨浦三座大桥通道内养护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职责 3.1 工程技术部是安全生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在公司范围内的贯彻和执行。 3.2 运营管理部是本公司大桥通道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分公司执行本《规定》状况的检查、监督及反馈。 3.3 分公司是大桥通道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规定》在分公司内的执行落实。 3.4 分公司当班值班长依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施工许可证、业务联系单(施工通知单)和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示意图,有权对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设置、作业人员、施工机械等安全状况进行现场监管。 3.5 分公司安全员负责对值班长行使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监管行为的检查、监督。 通道养护维修作业分类 4.1 流动作业,指桥面保洁、绿化洒水等不停顿的日常作业。 4.2 移动作业,指不超过1小时的应急维修(包括清障)作业。 4.3 临时定点作业,指在同一地点作业时间多于1小时,但不超过次晨7:00分,占用一条车道及以上的养护维修作业。 4.4 封道作业,指在同一地点作业时间超过当日,占用一条车道及以上的养护维修作业。 4.5 突发应急抢修作业,指无法预见的各类突发事件。 通道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要求 5.1 流动作业 5.1.1流动作业应配备车辆,车辆上应装备黄色双向箭头闪烁灯,作业时必须开启警示灯、指示灯。 5.1.2流动作业车辆按规定行驶,不得任意调头和逆向行驶,车辆限速在15公里以下。 5.2 移动作业必须配备移动式可变信息标志车或可变信息标志牌,按限制车速设置作业控制区,并有专人负责交通疏导。 5.3 临时定点养护维修作业,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依据6.1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标准设置作业控制区。 5.4 封道作业,应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召开交通组织配合会议,办理相关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6.1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标准设置作业控制区。 5.4 应急抢修作业,一般应在交警的配合和现场指挥下,实施应急抢修作业。 6.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标准(见附图1) 6.1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由警告区(S)、上游过渡区(Ls)、缓冲区(H)、工作区(G)、下游过渡区(Lx)及终止区(Z)组成。 6.1.1警告区设置要求:按交通部门限速标志设定警告区最小长度。 警告区设置最小长度S(单位:M) 位置 公路等级 最高通行车速(km/h) m) 城市快速道路 60 800 40 400 杨浦大桥 城市快速道路 60 800 40 600 徐浦大桥 快速道路 80 1000 6.1.2上游过渡区设置要求:按封闭车道限制车速要求设置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 6.1.3缓冲区设置要求:按封闭车道限制车速要求设置缓冲区最小长度。 缓冲区设置最小长度h(单位:M) 限制车速(km/h) 20 40 60 缓冲区长度(m) 40 80 120 6.1.4工作区长度应根据养护维修作业的需要确定。 6.1.5下游过渡区(终止区)最小长度为30m。 6.1.6同一方向不同断面的不同车道,不宜同时维修作业;当必须同时维修作业时,其控制区布设间距不小于1000m。 6.2 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布置要求(见附图2) 6.2.1控制区内各类标志的摆放依次为施工警告标志、封道指示牌、限速标志、锥形交通标志(全线)、移动式可变信息标志车或可变信息标志牌。 6.2.2移动式可变信息标志车或可变信息标志牌应设置在上游过渡区顶端。 6.2.3采用锥形交通标志布置控制区的,其间隔距离不得大于2m,每10m放置一个警告频闪灯(夜间使用)。 6.2.4中间车道封闭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从车道中心向两侧斜向直至终止区放置锥形交通标志;右侧封闭车道的,锥形交通标志放置在封闭车道的左侧;左侧封闭车道的,锥形交通标志放置在封闭车道的右侧。 6.2.5维修养护作业控制区设置,必须首先摆放警告牌,然后从封道指示牌、限速牌、锥形交通标志、移动式标志车、施工铭牌依次摆放。 6.2.6维修养护作业控制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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