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作业1-4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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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作业1 一 名词解释 1、 答:意思是说后世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是针对学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 答:《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指分为九篇。 3、 答:就是买卖契约,书文以简机,一分为工,双方各执一份,所谓“同而别之”。 4、 答:西周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赐之山川,土田附蒲。”使他们“爱民是疆土。”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 5、 答:以冠、婚、表、祭、乡、相见。 二 简答题 1、 答: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宗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这时新兴地产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与法“,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的特权。 1、 (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三)刑罚“重其轻者”是指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2、 答:《法经》是战国初期李俚制订的,著《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律》、《具体》,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高的有一部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是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员的 第二:维护君党制制度。 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历史争议:《法经》在饿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诗经》初步确定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其次,《发经》对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思考题 1、答:夏朝;刚刚以原始社会进化而来,仍然以神权作出统治思想,法律多采用认可的形式,法律内容来源于原始社会习惯,祭祀礼仪,军队命令等、方法、执行与司法尚无系统化规范化。 商朝:今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尺为典型的一种神出鬼没权法思想,商朝统治者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意志,就连对人民的宽容也说成是奉天之意。 西周:武王当政与周公辅没期间统治阶级开始改革更以变单纯的“君权神授”说为“天命说”与“为汉”德说的有机融合,创造了“以德酌天”的理论学说。 2、答: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开官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正确,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 中法国法制史作业2 一、问答题 1、 答:《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印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包的全制,仿自唐末的《大在刑律统类》后唐的《同类刑律依类》和后周的《显德刑律依类》,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是12篇,502条;每篇之下设“门”合计213门,把月积月累的单行敕含,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颂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就是所谓“编敕” 2、 答:所谓唐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武德元年(公元)618年制《武德新格》刑大中七年(公元853年)的专癸得人编撰〈〈大中刑律统类〉〉,广义上说都是唐律,狭义上的唐律,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律典。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事律、擅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断狱律。 3、 答: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相,太尉和御使大夫 两汉时期(一)中央司法机关1、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2、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是君主专制度下的产物(二)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两级 三国两晋南北时期(一)中央司法机关,初期仍为廷尉,或称大理惟北中称为秋官大司寇,但机构日趋扩大,东汉以后,中央三省制度逐渐形成,尚书台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二)地方司法关依秦汉的传统,仍与行政,合而为一,这一时期地方为尚、郡、县三级行政体制。 隋唐的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1、大理寺2、刑部3、御吏台(二)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关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较前增多,为设司户参军事和司法参军事,负责审理民刑案件,但最后决定权属于为(郡)行政长官。 宋朝的司法制度(一)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二)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控制,元朝的司法制度:1、中央司法机关2、地方司法机关 明清的司法制度:的朝的司法机关(一)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二)地方司法机关以清朝时期地方上的知县、知府都亲掌审判(三)明朝特务机关参与司法(四)清朝设立审判满人审判机关,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1、刑部改法部2、大理寺改大理院3、设总检厅 二、小论文 答:秦朝为了推行专制统治,不允许对秦始皇有任何不满的行为,结果导致妄杀无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既告请示皇帝裁断)的诏今,以保护他们在法律上的特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维护贵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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