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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商事规范的经济法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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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商事规范的经济法思考.pdf

鼍分慧篡燃 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商事规范的经济法思考 ■邱润根 私法自治既是金融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商法的治理理念,这使得金融法制烙有商事规范的私法 性质。美国金融法制所强调的商事规范私法性使得美国金融市场频繁创新产品,并将风险转移到全球金融市 场,因而美国金融法制过分强调商事规范私法性是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真正原因。因此,现代金融法制中有 关金融市场的进入(商主体)、金融产品的开发(商客体)、金融市场的交易(商行为)的商事规范理应强化其公 法性,即强化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原则的经济法性质。 【关键词】金融商主体;金融商客体;金融商行为;经济法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9—0199—04 邱润根(1968一),男,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 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商法。(江西南昌 330031) 本文为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 09YJA820035)、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外国公司跨境上市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项目编号:0901015)的阶段性成果。 2008年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世界金融危机所带给 上强化这些商事规范的公法性质,即经济法性质。 世界经济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但我们将视角从探讨 金融危机所带来的经济影响转向探讨金融危机背后的 一、金融商主体的经济法思考 原因则发现:这次金融危机和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 乃至更远的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的根源,都不是金融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因为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人,包括个人和组织。…(p29’商法上的商主体仅指狭义概 是基于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作为商法的理念又使得现 念的商主体,即实施商行为的人,而不包括从事商事活 代金融法制烙有商事规范的私法性质。正是金融法制所 动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实施商行为的商人有商个人、商 强调的商事规范私法性使得金融市场的准入、金融产品 合伙和商法人三种形态。不管是哪种形态的商人,其本 的开发以及金融市场的交易都是基于私法自治而为,从 质都是相同的,都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其权利能力和行 而积聚和传染市场风险引发全球性周而复始的金融危 为能力都需要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从这个意义上说, 机乃至经济危机。因此,现代金融法制中的金融市场准 商事主体的规范性质是有公法性的。但不管怎样,有关 人的商主体、金融产品开发的商客体和金融市场交易的 商主体的商事规范其本质是私法性的,只要符合商事主 商行为,理应从金融所涉范围的公众性角度在法律层面 体的法律要求就会被准予注册。但在金融领域,由于其 丽丽,99 万方数据 江西社会科学 2010.9 涉及的经济社会范围的广度和深度不同,其进入金融市 金、保险、期货、期权以及各种金融衍生品,而金融产品 场的商主体显然不能完全按照其他领域的商事主体规 要进入金融市场成为市场的交易客体必然涉及金融产 范而为,而应更进一步强化金融市场商主体的公法性。 品的开发问题,因此,金融市场客体的商事规范就是指 首先,进入金融市场的注册资本门槛应更高。尽管 规范金融产品的开发及金融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 金融市场的主体(政府行政事业性机构除外。如人民银 在市场经济中,按照商事规范的本质含义,任何种 行、证监会、保监会)是公司性质,但它们的设立在按公 类的商品的开发只是一个纯私的行为,只要法律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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