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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doc

机场管理 我国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 我国民用机场由民航总局归口管理,并按现行体制实行四级管理。 1、民航总局总揽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领导、检查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②负责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批、颁发、中止、吊销事宜;③检查、督促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状况;④办理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机场管理事宜;⑤审批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⑥协调处理民用机场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⑦掌握全国民用机场技术档案。 2、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机场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职责:①领导、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②授权颁发、吊销本地区内等级为3D和3D以下的民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总局备案;③掌握、检查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负责报告民航总局;④协调处理本地区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⑤审核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报民航总局审批;⑥掌握本地区民用机场资料。 3、民航省(区、市)管理局在机场管理方面有以下职责:①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②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负责向地区管理局报告;③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④适时更新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资料并上报。 4、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管理方面具有以下职责:①保证机场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②制定机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③统一管理机场的土地、各种建筑物及设施;④申请颁发(或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⑤拟定《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使用细则》以及《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⑥负责与使用机场的各单位签订各种使用协议、合同等;⑦维护机场治安秩序,制定安全防护措施;⑧编制机场资料,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5、机场管理机构具有双重职能: ①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运营的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场是企业单位,设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国家制定的《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机场管理机构经营活动范围,主要包括:出租、发包权;销售代理和地面服务代理;与经营航线使用机场的航空公司签订机场使用协议等。 ②机场管理机构是我国机场管理体系中的基层管理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制度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我国民用机场实行机场使用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是由机场管理机构申请的、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认为该机场的各项设施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而批准并颁发的、准予该机场开放使用的证书。 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列明下列各项:第一,飞行区等级指标;第二,道面等级号,可使用的主要航空器型别及其重量限制;第三,跑道运行类别;第四,机场净空条件;第五,目视助航条件及可否开放夜航;第六,机场的飞行活动限制。 机场必须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需经民航总局核准并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停止使用和恢复使用,均须事前报告民航总局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须注销使用许可证。民用机场废弃改作它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许可证颁发或换发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机场联检制度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国际航空业载出入一国国境,应在该国指定的设关机场降停、起飞,以便接受联检机构的检查。因此,一国在接受国际航空业载出入国境的同时,有权要求其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降并办理有关公共当局要求的检查检验手续,这是基于主权而享有并行使的权力。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国际机场的联检制度。联检制度包括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实行联检制度,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防止发生非法事件的必要手段,同时实施联检制度的各公共当局必须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简化手续”的规定,简化放行手续。 边防检查 根据国家关于我国公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相关法律,由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的边防检查。我国由公安部主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在国际机场设立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航空器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的航空器进行监护。出入境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经国际机场或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具体包括: ①出、入境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经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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