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0040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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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它的决定性因素: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二:确定契约自由。   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确定法制原则。 自考“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从实际出发。   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具有法律提案权的机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二:国务院。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最高人民检查院。   5、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9、什么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原则:   答:法律的适用即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动。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0、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以确立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所必需的法律秩序。 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的一种国家制度。 优越性: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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