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局示范文本:有限合伙协议.docVIP

深圳市工商局示范文本:有限合伙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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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局示范文本:有限合伙协议.doc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条企业名称:企业经营场所:协议约定第条 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十条企业的利润分配:第十条企业的分担: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十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委托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第十条第十条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状况。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的,应当赔偿由此给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有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有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合伙人有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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