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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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的管理,完善制度,确保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及其他电气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隆华煤业集团矿井供电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经机电矿长、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机电矿长负责矿井供电管理的领导、组织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长负责组织实施矿井供电安全技术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矿必需建立健全机电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主管科室、区队全员参与的供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电气管理、防爆检查、电缆、小型电器、电气设备等专业化小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格负荷管理制度。1140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负荷变更由机电科(电气管理)部门设计校核,下达保护定值;1140V以上电压等级的负荷变更,应由机电科专业人员进行系统计算校验,矿分管机电矿长或副总工程师审批;矿井主变容量变更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查后,报上级供电部门审批。 第六条 矿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在每年一月底之前,组织编制出供电系统预防性试验与检修计划,由机电矿长批准实施,并报集团公司机运部备案。 第七条 各矿机电矿长或副总工程师每半年应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机运部审核。 机电副总工程师每年要组织对矿井供电系统进行一次核算,编制出矿井供电系统计算书。 第八条 各矿应结合各自供电系统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运行方式及事故处理预案,经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于供电事故的处理,必须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造成人身伤亡的供电事故、造成系统停电的事故,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其它类型事故由矿组织分析,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 电气设备完好与考核指标 1、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 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2、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90%,设备待修率5%,机电事故率1%。 3、井下电气系统防爆率100%。 4、小型电器合格率95%,小型电器必须上架(板),严禁任意吊挂。 5、井下电缆选型合格率100%,电缆接头合格率100%,电缆吊挂合格率95%(含井下四小线)。 6、使用双光源矿灯,完好率95%,井下在用矿灯无红、灭灯现象,完好的矿灯总数不得少于1.1倍经常用灯人员总数。 7、井电气设备必须按集团公司统一标准张贴“两牌一证”——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防爆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必须每月更换一次,电缆必须悬挂“电缆标志牌”。 ? 第二章 建设、改造与地面供电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所属矿井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制定出详细的方案或设计。方案或设计必须经过相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需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方案或设计有: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中压进线和中压母联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矿井主变电所二次保护或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等。 各矿自行审查批准的方案或设计有:中压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建设与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 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以及中压进线和中压母联的建设与改造项目,以及其它建设与改造项目,其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并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矿井供电系统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实施,除必须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外,各矿还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供电措施,以保证施工期间的矿井供电安全。 矿井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供电措施经矿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项目的安全供电措施由各矿自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矿井供电系统的建设与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标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地面供电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1、 必须设置的保护: (1)矿井有双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供电线路“T”接。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2)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 (3)过电流保护。 (4)关柜“五防”功能。 (5)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 (6)变电所应有可靠的跳闸电源。 (7)高压馈出线上必须装设选择性的接地保护。 (8)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 (9)供电电能质量良好,压降满足要求,谐波不超标。 (10)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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