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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doc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1、 施工环境保护
1.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 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
(2) 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1.2 生产废水处理
(1)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 砂石料开采加工、砼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 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 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水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 砼浇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1.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施工过程中,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 施工期间,按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介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 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砼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 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在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 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产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 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1.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 施工过程中,降低噪声,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 施工期间,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 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
1.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 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 废弃砼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1.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
2、 生态环境保护
2.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2.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3、水土保持
3.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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