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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巴塞尔新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Basel Ⅱ的主要缺陷
1、过度依赖于评级机构
Basel II在不同的领域过度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外部评级,但这些评级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存在缺陷 。在美国无法起诉外部评级机构的事实使得外部评级缺乏可靠性,这也是带来失败的原因之一 。
2、低估的尾部风险和交易业务中的CCR
在交易活动中低估了市场压力、潜在的流动性紧缩、相关性和错向风险 。考虑到相对高的回报,银行在低流动性(但是高评级)结构性产品积累了大量头寸,但是没有进行合适的风险评估
3、缺乏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标准
Basel II没有包括限制流动性风险的特定规则—第二支柱的要求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这样流动性紧缩严重的打击了没有准备的银行业
4、不同风险因素的错误校准
Basel II包括不同的风险和放大因子,反映了监管当局对相关性和其他方面的评估。这些因素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够保守
5、治理的缺陷
Basel II需要改进的一个关键方面是银行的风险文化。Basel II被认为是一门由―博士组成的部门‖实施的一门科学,导致了领导和定量分析的分离 明显的,银行中饱受诟病的过度报酬的制度带来了不负责任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水平
6、第二支柱的实施不充分
在治理中,明显大多数银行在第二支柱实施中不充分 。合适的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通过对可能发生的市场情景建立一个现实的模型,以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行动将会帮助银行避免灾难
7、Basel II的亲周期性缺陷
基于风险的资本规则使得银行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更为谨慎 。由于如此,Basel II具有亲周期性的影响。但是,这些影响可能会反映在金融危机时期不同的微观经济决策的本质
8、缺乏监管的部分市场 。金融市场监管框架的关键缺陷在于某些关键金融市场缺乏监管,例如资产证券化、CDS、对冲基金、SIVs和信用发起
二、Basel III的主要变化
1、强化资本基础
提高一级资本质量 ;
简化二级资本构成 ;
取消三级资本(目前使用三级资本覆盖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2、强化风险管理监管原则
对交易账户管理和资产证券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高了交易账户中和EAD和抵质押品管理的资本标准;
要求减少对外部评级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
3、 引入杠杆率
引入杠杆率,覆盖所有资产,包括表外资产;
起到“危机刹车”的作用。
4、对亲周期性的考虑
针对内部评级法中的亲周期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方案
提出前瞻性准备金的要求,并尝试与最近IASB提出的建议保持一致
提出在压力时期可以使用的资本缓冲储备
提出针对信贷过度增长问题的资本储备要求
5、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
提出可以支持持续经营的资本选择
针对酌情选择提供指导意见
6、全球流动性管理标准
重新强调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
要求采用两个监控指标:LCR和NSFR
三、Basel III的发布时间以及执行时间要求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
中国银监会要求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四、中国银监局实施Basel III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五、实施Basel III后监管资本分类。
实施Basel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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