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适用性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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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适用性探究.pdf

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适用性探究 摘要 firstsale “首次销售原则”(the doctrine)起源于美国,具体指的是版权人 享有“发行权”,即将作品复制件投向市场的权利,但是被合法制作出来的作品 复制件,在经过版权人许可向公众出售之后,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后,版 权人就无权对之后的处分行为进行干涉。相应地,获得该复制件所有权者则因此 获得诸如再次出售、出租等其他方式的处分权,而无需经过版权人同意。其目的 是为了限制版权人对经过首次销售之后的作品的版权,保护消费者对其财产的处 分权,对于保障版权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扩张了版权适用领域。版权人对作品的利用方式随着技 术的发展而得到极大的丰富,获得的利益也大大增加,侵害其权利的方式也增多, 因此保护版权人在网络环境中的权利十分重要。但是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一 种权利不可能无限的扩张,当它的行使侵犯了他人合法权利甚至公共利益的时 候,必须对这种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是立法的必然规律。 各国立法也都在作品通过网络传播过程中对版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却没有 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当版权人版权与消费者所有权发生冲突时,消费者往往处于 不利的地位。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网络环境中是否应当适用“首次销售原则”, 实现版权利益平衡以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合理配置。 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传统“首次销售原则”的概念,各国以及国际条约对“首次销 售原则”的立法情况,阐明首次销售原则在版权人与消费者利益平衡中所起的重 要作用。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发行权的立法目的及其适用范围,理清传统的“首次销售 原则”与发行权的关系,旨在说明传统的“首次销售原则”适用于网络环境所面 临的困境。 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论证网络环境中应当适用“首次销售原则”。首先“首 次销售原则”的逻辑起点应该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不 是所谓的“发行权”,基于这个结论,即使网络环境中不能适用发行权,也已然 具有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可能性;其次通过揭示数字化作品的物权和知识产 权的双重属性,阐明在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尤其是交易过程中仍然会产生所有权和 版权的冲突,为了限制权力滥用的发生,在网络环境中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具 有其合理性;最后从网络技术发展的现状出发,指出技术措施往往成为版权人滥 用其权利的工具。同时结合美国和欧洲的相关案例,揭示数字化作品二手交易的 发展趋势及数字化作品二手市场产权的必然行,从而论证在网络环境中适用“首 次销售原则”的现实必要性。 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网络版权特点,为我国网络环境中“首次销 售原则”的建立提出建议和参考。 关键词:首次销售原则;发行权j网络环境 Doctrine’’In FirstSale For‘‘the ExplorationofApplicability Environment Networking ABSTRACT inthe to firstsale referringcopyright “The doctrine”originatedUS.Specifically which tail workstothe owners the‘‘distribution they putcopy enjoy right’,with after 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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