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全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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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全套制度.doc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预防措施 1.1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1.2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1.3卫生宣传普及防毒知识。车间内建立安全员和卫生员,并开展防毒培训,增加急性中毒时的自救、互救知识。 2职业卫生措施 2.1加强个人防护。2.2做好就业前、在岗时、离岗前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2.3定期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在危险岗位贴警求标志。 3现场处理措施 3.1控制事故源,阻止毒物扩散,并迅速通知医务人员到现场。3.2吸入中毒:迅速将患者搬离中毒场所至空气新鲜处,保持患者安静,并立即松解衣领和腰带,保持呼吸道畅通,并注意保暖。3.3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移离中毒场所,脱去污染衣服,用清水洗净皮肤。如眼睛沾染酸碱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并送眼科处理。3.4休克病人在采取一定急救措施的同时送医院抢救。3.5参与抢救人员注意自身防护,疏散人员,设置隔离带。用排毒设备通风。 4报告制度发生一般职业中毒,在6小时内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重大或物大事故需在2小时内向当地疾病控制中心。发生慢性职业病需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后5日内上报。 5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集团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2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 本规定适用企业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申报 2.1 企业各车间、处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2.2 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2.3 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2.4 安技环保处每年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2.5 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2.6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 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职业健康的管理水平。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医生,负责本企业日常的职业健康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档案,积累各种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和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就业前(上岗)和定期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通知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出现职业中毒者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主管部门。 4、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签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转告)。 6、本制度由卫生科负责解释。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检修制度 1、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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