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保护与限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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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民法救济:保护与限制 马俊驹、白飞鹏   关键词: 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民法/救济   内容提要: 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而这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只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无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民法通过间接受害人向加害人请求赔偿财产价值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而对于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间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民法则通过受害人向不完全给付的加害人请求赔偿维持利益损失的途径加以保护。在保护的同时,民法还运用法律技术手段对这种损害赔偿进行限制,以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   内容提要:主题词:   财产上法益①的间接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上法益的损害,这种行为与损害之间只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它是法益损害的一种类型,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对私人领域的人身、财产关系概括地加以保护。它以权利保护为其主要任务,但也并不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法益另眼看待、拒绝给予救济。正是在司法机关具体运用民事普通法保护法益的过程中,那些在社会生活中日益被人们瞩目的法益逐步为判例、法解释所确认,最终在立法中体现为权利。因此,对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问题之研究,不仅可以廓清损害赔偿中的一些“灰色地带”,对于探索民事权利体系的发展规律也有所裨益,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分类及特征   造成财产上法益间接损害的情况,可以根据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分为两大类。在第一种情况下法益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例如,建筑公司在进行挖掘作业时,挖断了电力部门的电缆,造成这一区域内停电事故,致使该区域内的饭店、工厂、商店等营业部门无法营业而造成的损失(以下简称“电缆案”)。在第二种情况下法益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例如,种鸡的出售者出售带传染病的种鸡,猪牛的饲养者出售染有口蹄疫的牲畜,造成购买人原有的禽畜染病,给购买人造成的损失(以下简称“病鸡案”)。再如,雇主违反雇佣合同的约定,不给雇员办理保险,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致使雇员发生保险事故时,因雇主的违约而丧失取得保险金补偿的可能,给雇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下简称“雇员未获保险金案”)。   这些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况虽然千差万别,但它们都具有如下共同的特征:   (一)均为法益损害而非权利损害   在现代社会中,法益与权利均为民法保护的对象,但权利都由法律所明文规定,其内涵比较确定,而每一种法益的内涵、外延则比较模糊,保护起来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二十世纪以来,各国民法都运用判例或法解释的方法竭力在民法权利保护制度的框架内加强对法益的调整,以保护权利之“名”,达到保护法益之“实”。比较普遍的一个方法就是扩大解释“权利”的概念和侵害权利“行为”之内涵并运用判例将某些法益“包装”成新的权利。在这些国家中德国最为典型。例如,德国联邦法院在1976年11月作出的一项判决认为,由生产商供货的产品因瑕疵部件导致无法使用时,该生产商侵害了买受人对本产品的所有权。②又如,对于什么行为是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德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常作出扩大解释:对第三人过失造成河道阻塞,导致船舶无法正常航行的行为,也认为是第三人对船主之船舶所有权的侵害。③再如,1904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则判决中将“企业之营业不受他人以非法手段妨碍的利益”概括为“营业权。”④   德国法院的以上做法都达到了将法益损害纳入权利保护制度的目的,但却未必能为学术界所认可。对于“部件瑕疵导致产品无法使用”的案子,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就认为“鉴于难以区别物的瑕疵与所有权损害,并涉及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规范功能,在‘我国法’上仍应维持传统见解,认为出卖之物自始存有瑕疵,于交付后因此瑕疵导致该物毁损灭失时,尚不构成对买受人所有权的侵害。”⑤而对于“水道阻塞船舶受困案”中,将船舶受困看作是对船主所有权的损害,也与我国法学界的一般观念不符。我国大陆学者认为对所有权的侵害,是指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损毁他人之物,以无权处分等方式侵害所有人的法律地位的行为。表现在行为的形态上就是非法侵入、妨害、侵占、毁损所有物。⑥依此推论,就不能认为阻塞水道使船舶受阻是对船舶所有权的侵害。对于营业权,即使在德国其适用也是受到限制的。⑦我国的有关企业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规定,却并没有因此而形成类似于德国的营业权,因此对于这种妨碍营业而导致的财产上法益的间接损害,我们当然不能以营业权受侵害为由提出赔偿请求。   总之,各国的经济文化发展和民族传统并不相同,对于生活中各种权益孰轻孰重的看法也不尽一致。在哪些法益应固化为权利,哪些法益只应作为利益保护的问题上大可不必人云亦云、削足适履。那种以保护权利之名,行保护法益之实的做法,并不完全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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