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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运动员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研究.doc
市场经济下运动员姓名权的法律救济研究
(冯晓丽,山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041004)
摘 要:
关键词:运动员 姓名权 法律救济
2010年3月31日,涉及我国篮球运动员易建联姓名权的案件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这是继马建、王楠、姚明以及我国北京奥运会奖牌得主等的姓名权被侵害后的又一例我国运动员姓名权遭侵害的事件。从这一事件中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下的商业行为正在逐步向运动员的姓名权利进行渗透,借运动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来扩大其商业利益;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了运动员在保护其姓名权权利意识领域的淡薄和姓名权保护的滞后性,大都是事后保护和被动保护。本文正是基于此类事件,从运动员姓名权的相关理论入手,去分析和探求运动员姓名权屡遭侵害的原因以及如何实现法律救济的最优化。
1 运动员姓名权概念的界定和涵义
1.1运动员的概念
劳动部在1992年发布的《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对“运动员”做出了如下界定: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1]。由于这一概念的“专门从事某项”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在界定上也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本文所说的运动员暂时借用“在国家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注册的专门从事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这一概念。
1.2.运动员姓名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依据以上本文对运动员概念的表述,运动员姓名权是指我国现役运动员(竞技体育领域里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对与其姓名以及与姓名相关的人格利益并由此衍生的财产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同时,运动员姓名权还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运动员姓名权与运动员人身不可分离
姓名是运动员之间以及运动员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相互识别的文字符号系统的总称,是运动员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同时姓名也是运动员特定化的社会标志,指示特定的运动员,是运动员成为民事主体的外在表现,是维持其个性所必不可少的要素,集中体现了运动员的精神利益,所以运动员姓名权与运动员人身不可分离。
(2)运动员姓名权是运动员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
其意义在于,姓名在法律上使一个自然人与其他自然人区别开来,便于运动员参加民事活动,如进行训练、比赛、参加商业活动等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且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所取得的荣誉和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指向运动员本人。姓名权的取得无需特别取得原因,其所体现的利益毫无疑问也不是基于特定身份所产生的身份利益,因此姓名权在性质上是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3)运动员姓名权可以产生较大的财产利益
运动员姓名权财产利益是指将运动员姓名用于企业名称、产品或服务的标识以及互联网域名时,产生的由使用该姓名的企业或个人支付给运动员的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等。它是运动员姓名权精神利益在商品化社会的延伸,与姓名权的精神利益共同构成了运动员姓名权的完整客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商家逐渐意识到了运动员姓名尤其是运动成绩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运动员姓名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于是就出现了将运动员姓名进行商业化使用的现象,如姓名用作商标、产品包装等。对于运动员姓名在商业领域的使用一方面可以吸引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关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品的吸引力和显著性,从而提高销售额。
确切地说,运动员姓名权财产利益是以其姓名权精神利益为基础的。姓名权财产利益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财产利益。运动员姓名权财产利益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即与运动员的人格紧密联系,虽然它也可以与运动员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必须以运动员人格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往往人格利益的不同对运动员财产利益的影响是巨大的,如NBA的顶级球星与我们CBA的运动员以及五大联赛的球员与中超的运动员,两者由于其姓名的人格内涵不同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也是不同的。
(4)运动员姓名权的价值依附于运动成绩
运动员是以参加体育运动和比赛为职业的一个群体,其相关权利的实现也必然体育赛事和运动成绩联系在一起,另外,运动员也大都是由于其在竞技体育运动中突出的表现和优异成绩而为公众所知,由此运动员的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才会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公众的关注程度也决定了其姓名权的价值多少。
(5)运动员姓名权的价值与运动项目、市场开发程度、运动员成绩有密切关系
虽然运动员都具有姓名权,但实际上不同体育项目的运动员的姓名价值差别很大。职业化程度越高、社会普及或关注率越广、市场开发程度越大、竞技运动水平越高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姓名权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就越高。例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人们普遍关注的足球、篮球、高尔夫、F1等竞技体育项目上很必然的出现了罗纳尔多、姚明、泰格·伍兹、汉密尔顿等领军人物,其姓名权利益实际上远远高于其通过比赛所获得的薪酬。
2 市场经济下运动员姓名权的尴尬存在及其表现形式
2.1商业利用中侵害知名运动员姓名权的表现形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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