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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制度浅析.doc

撤销权制度浅析 摘要:现代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商品交换过程中的信用关系变得越加薄弱,此时就更加需要法律来予以保障。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其中代位权侧重于保持债务人的财产,撤销权侧重于恢复债务人的财产。本文主要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及效果出发,对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从而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建议。 一、概述 1.1撤销权的概念及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19】债权人的撤销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20】.撤销权虽然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但它从属于债权,不得与债权人的债权相分离而处分。当债权转让时,撤销权也随之转让;当债权消灭,撤销权也随之消灭。从本质上说,它属于债权。 第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21】一方面,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以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的权利,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使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所以它具有撤销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获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所以说债权人的撤销权具有恢复原状请求权。 在理论界,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见解。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撤销权之诉的性质。概括起来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学说。 (1)形成权说。该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效果是债权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所以说属于形成权。该说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在债权人行使了撤销权之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第三人需将其所得利益返还于债务人。如果第三人不予返还或者债务人不予受领的,此时债权人需要行使其代位权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所以,将债权人的撤销权认定为形成权,需要借助代位权制度才能达到目的,故存在不便。 (2)请求权说。该说认为,撤销权的本质是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益的第三人 ,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该说将对第三人的影响降至最低,重视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但将债权人的撤销权解释为请求权,尚缺乏法律依据。 (3)折中说。此种学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之本体, 兼具“撤销债务人之行为为内容”及“请求回复原状之作用”二者之性质, 即请求权与形成权的结合。【22】此说在法国为通说, 判例从之; 日本判例亦采此说。这种观点在学界被定为通说。 1.2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有所不同。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只需要达到损害债权这一客观要件即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不仅要求达到损害债权这一客观要件,还需要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下面就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进行说明。 (一)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首先,债务人的行为仅包括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无效行为不在此限。因为事实行为无法撤销【23】,无效行为不需撤销;其次,债务人的行为只能以财产为标的,因为撤销的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原有的资力而非增加其资力。【24】债务人的身份行为,如婚姻、收养、继承等,即使对债务人的财产有所不利,也不得行使撤销权。即使是一些财产行为也不得作为撤销权的对象,具体包括:①债务人拒绝接受赠与、拒绝从事一定的行为而获得利益②不作为的行为或无效民事行为③债务人无偿向他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既然是“恢复”,那就要求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生效,财产已经发生了移转。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 当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需要看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债权”,就是说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削弱共同担保,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严格来说,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仅仅是一种推断,债权人很难举证,因此债务人可得抗辩。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在实施了处分行为之后仍然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就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 (二)主观要件 对于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除具备上述客观要件,还需要以下主观要件。 (1)债务人须为恶意 《合同法》第74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须为恶意,但法律对债务人恶意的认定采取的是推定的方式,即只要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就认定为债务人具有恶意。【25】 (2)受让人须为恶意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必须要求受让人为恶意的,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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