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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探析案外人申请再审主体资格问题.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案外人申请再审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华双根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当前人力、物力、权威性等均无法得到应有保障的法院,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所有案外人申请再审,势必会带来矫枉过正的问题。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正确把握案外人申请再审主体资格问题,促进当前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本文主要对《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主体资格问题展开理论探讨和实务把握。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性质
如何理解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是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实质标准。《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但是对于案外人主张这种“权利”的性质以及范围却没有明确的限定。理论上存在两种代表性观点:“广义权利说”认为,凡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异议,都属于可以提出异议的权利,包括物权中的所有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债权(如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等。“狭义权利说”认为,案外人可以主张异议的权利,主要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和准所有权,债权不能成为案外人异议中的权利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和对被执行人有交付或移转登记请求权的案外人,均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
狭义权利说是在我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逐渐成为通说并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由于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物权制度表现为物权类型的单一性(只有所有权一类),而且,仅有的物权形态——所有权在人们的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了。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资源状况下,狭义权利说更加可取,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仅用所有权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准与司法实践不甚协调,难以达到保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主旨所在。
二、权利人的范围
1.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民事实体法的体系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从实体法角度分析,主要应考虑以下权利人:(1)所有权人,包含共有物之共有人。如生效裁判侵害了案外人的所有权,案外人为排除妨害,保护其所有权,当然可以直接申请再审。在共有的情形下,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尚未分割的情形下,如其中一部分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查封拍卖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申请再审,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是排除强制执行的最有力的理由。但是,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不应包括下列虽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在法律上不能足以对抗该物的交付或让与的所有人:供债权担保之物的所有人,即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物,为债权人之债权设定担保权,或第三人受让了债权人已取得担保物权的物的所有权的;尚未被移转所有权之物的所有人,如案外人所有的不动产,已经让与债务人,但尚未进行转移登记的;债务人在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又将该物让与第三人的;违章建筑的所有人(但若案外人是未实施让与行为的原始建筑人,或是因法院拍卖而买受并已取得权利移转证书者除外)等。(2)用益物权的权利人。用益物权的行使,须占有标的物方能使用、收益。如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因生效裁判不当而使其用益物权受到妨害时,即可直接申请再审。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体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至于典权,尽管我国民事实体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典权制度,但是我国司法实践和民法学说中都承认房屋可以作为典权的标的,因此对于典权人也应给予保护。(3)担保物权人。通说认为,担保物权人可以基于其享有的担保物权提起异议之诉,以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主要包括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4)法定诉讼担当人。对于该执行标的物有管理及处分权的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等,也有权作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这些人员都是与执行标的物有紧密的实体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应当有权作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以排除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
2.占有人、债权人等案外人,不宜归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直接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范围。(1)占有人。基于占有的性质考虑,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之力,并非一项权利,如果债务人对执行标的物有所有权,单纯的占有事实并不能成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理由。(2)债权人。由于债权具有相对性,并不像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而且对于案外人因债权受到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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