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比较刍议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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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比较刍议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刍议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比较   齐靓   序言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而直接、言词原则则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中予以适用。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常常被作为相互对应的概念而相提并论。然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虽有许多相似之处,却又存在着不少的差异。本文将尝试对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进行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借鉴相关规则,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以期能为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著名、最主要、也最具特殊性的一项证据排除规则。所谓传闻证据,各国学者基本上都同意它的内涵,即“用来证明所述事实为真的庭外陈述”,但对于其外延却存在较大的分歧。1笔者比较同意美国证据法学家华尔兹教授关于传闻证据的定义,即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2该定义较为全面地概括了传闻证据的特征:(一)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打手势、点头等,但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的,法庭外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某内容为真。基于上述传闻证据的特征,所谓传闻证据规则则是指除非另有规定,传闻证据不得被采纳的规则。具体来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间接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经历的陈述,以及代替亲自陈述的书面记录,均不得作为法庭证明的证据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诉讼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不同,因此没有直接规定传闻证据规则,但其确立的直接、言词原则却体现了相通的理念和目标追求。所谓直接、言词原则,它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包含了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认证原则。前者是指法院的审理以各诉讼主体亲自到场参与诉讼为原则,后者则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调查和采信,应当以直接的方式进行,法官必须亲自对证据进行直接调查,并以这种直接调查后经过衡量所确认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而所谓的言词原则,也称为口头原则,是指审判程序应当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只有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陈述的案件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未经法庭审理中以口头方式陈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比较   从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被作为相互对应而相提并论的概念之间,既存在着相通之处,也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少的差异。两者的相通之处就在于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间具有共同的理念基础:   (一)发现真实的需要。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中,之所以采取直接、言词原则,是因为该原则可以使得事实的裁判者通过法庭的当庭质证活动,亲自听取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接触第一手的资料,形成内心的判断,减少被误导的可能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在评价该原则时认为,直接、言词原则“可使负责审理之法官……听取言词陈述,并且能够察颜观色,而得以获取正确之心证,形成确信”。3而在英美法系法律传统中,之所以采取传闻证据规则,则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1、传闻证据因具有重复报告的性质,可能传述错误或发生偏差,所以,允许采纳传闻证据有悖于发现真实的初衷;2、传闻证据是未经宣誓提出的,又不受交叉询问,其真实性无法证实;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前之陈述,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不能获取陈述人的态度、表情、姿态等情况以综合性地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性。4故此,不难看出,发现案件真实,既是直接、言词原则,又是传闻证据规则的共同理念。   (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据此,当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提供的证人呈现于法庭之上,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以及法官对该证人证言的亲自审查时,该方当事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也应产生要求质询对方证人以及法官亲自审查对方证人证言的权利,否则,该方当事人将丧失质询对己不利之证人的权利,同时也将丧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亲自调查证据的权利。这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并且也不利于审判的公正进行。因此,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从保障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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