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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 认识和了解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第一部分:认识劳动保障监察 1、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2、主体和执法对象 3、职责和范围 4、监察与仲裁的联系点、区别及衔接 5、监察的方式 6、时效规定和办案程序 7、结案方式 第二部分:了解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 1、使用童工 2、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4、违法招用人员 5、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6、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 7、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 8、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阻扰执法等 返回首页 一、劳动保障监察和监察员的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代表国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所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 为。 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的人员——监察员(专职、兼职、协理)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起点较高,发展较快,监察范围广,监察内容完善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 执法主体:《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对象: 《条例》第二条、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这类组织只是维护职工的有关经济利益上面的诉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对象: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因此按照上述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也可以实行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的四大职责: 《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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