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事主体(上)定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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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权利保护:出生主义 vs 受孕主义 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立法主义:(1)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2)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 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如《日本民法典》第 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权,视为已出生。” (3)绝对主义, 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采此立法主义。在《民法通则》上,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 【背景】 受传统思维影响,中国部分胎儿父母为了要生个男孩,与医院、诊所私下交易,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对胎儿的性别进行鉴定,或者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造成了中国目前的新生儿男多女少,比例失调1.19:1,严重偏离了1.06:1的正常值。 中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张维庆在介绍2005年中国人口工作重点时透露,第一,国家计生委已经确定2004年工作重点,把控制失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列为主要目标之一;第二,具体措施,政府有意通过修改刑法来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中国新生儿“男多女少”。 甲的 遗产 妻子1/4 父亲1/4 母亲1/4 给胎儿的 “特留份”1/4 死婴 妻子1/3 父亲1/3 母亲1/3 活了 一秒钟 父亲1/4 母亲1/4 “婴儿 财产” 妻子 1/2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特留份)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民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意味着“除了死亡之外,其他任何事件都不能导致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一)生理死亡: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1、心脏停止跳动 Vs 脑死亡 2. 法律对死亡时间的推定: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自然人一旦死亡,则法律关系均因死亡导致法律主体缺乏而消灭: (3)死者民事权利的保护: 财产关系: ① 对财产的所有权——继承 ② 债权:债权人(继承);债务人? ■ 如何理解“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 ③ 股权 人身关系: ④ 人格权: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 ⑤ 身份权:血亲——姻亲 ■ 死者的生命痕迹及其法律保护 “人过留名,雁过留声”。自然人因死亡而丧失民事主体地位,但会留下许多生命痕迹:如遗体、骨灰、遗托、遗书、遗言、已发表和未发表的智力成果、遗留的照片和录像;姓名、名誉、荣誉、隐私、遗志、品德、功勋等。 (1)著作权中的人身性质的权利。《著作权法》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其不受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对侵害死者的尸体、姓名、名誉、肖像的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①立法目的:保护的对象——社会公共利益。② 死者生命痕迹的保护主体:近亲属(刑法—民法) 按高院《民通意见》第5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法》和《民法》对“近亲属”认定: 《民法》的认定: ——《民通意见》12条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本人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配偶 外孙子女 《刑法》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82条(6)款 本人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配偶 《刑事诉讼法》:28条(回避);52条(申请取保候审);88条:自诉案件死亡(对比:民诉);180条:法定代表人独立上诉权;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203条:抗诉权 (一)定义:指自然人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意思能力:① 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认识能力)      ② 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判断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则意味着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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