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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货物运输保险条件 本章的重点为对保险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内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中止、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以及保险实务中保险索赔的有关知识。 难点在于保险基本原则的准确理解和实际运用、保险条款的准确掌握。 主要内容 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 英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一、风险 二、损失 实际全损的内容 保险标的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全部丧失(被掠夺、没收、扣押等) 保险标的全部丧失原使用价值 保险标的失踪达一定时期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和货物的损失; 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损失的承担责任不同。 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则由各受益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海上费用 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由于卸货、存仓、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第二节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中国保险条款(C.I.C 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水渍险虽然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碎、破损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赔偿责任,而被保险货物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这两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之中。 Case 某出口公司曾按CIF条件向外商出售一批货物。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投保险别,中方公司发货时代投保了平安险。后外商指责中方公司漏保战争险,其理由是既然货价中包括保险费。卖方就应加保战争险。双方因此引起争议。你认为,外商的指责和要求是否有理?中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外商的指责和要求是没有道理的。 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合同中一般应规定投保的险别。当合同未规定投保险别时,按国际贸易有关惯例,卖方可以只投保平安险。所以在合同未订明加保战争险的情况下,卖方本来没有义务加保战争险,因此,外商的指责和要求没有道理,中方应引用有关国际惯例,向外商说明此事。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由于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战争险、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战争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 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或挫折所致的损失。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 基本险的起讫期限:实行仓至仓条款,(W/W.clause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即货物离开了保险单上所注明的发货人仓库开始生效,到货物进入保险单上所注明的收货人仓库结止。 (如果不是从仓库到仓库,必须详细说清从什么地方到什么地方,才算正确) 如果没有进入保险单上注明的目的地指定仓库,保险单还不结算,(可以等60天,因为国内通用保险期60天)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Case 我方出口一批罐头到新加坡,投保一切险。货到新加坡时由于收货人地址不详无法交货,只能将货物随船运回,待我方将地址补充完整后再运往新加坡。但在返程中因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部分罐头生锈,货到后进口方只收下未生锈的部分。对于生锈的罐头,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为已经超过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货到新加坡没有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原因在于收货人的地址不详。而导致货物不能如期交付的原因是我方自己的疏忽,而跟其他各方无关。保险公司承保要严格按照“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一旦重新运输导致货物产生损失,其损失完全由出口方自己承担。 case我方进口的一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该货物达到目的港天津新港后进入到1号码头仓库,进口方从该仓库提货。进口方提走部分货物并分发到全国各地,这时由于台风袭击,仓库内余下的尚未提取的部分货物受损。请问保险公司对该损失是否应作出赔偿?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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