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暂行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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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暂行规定.doc

上海海事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暂行规定。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履行党章的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廉洁自律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与人为善的原则,采取同志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分工,学校各级党组织按照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谈话工作。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群众反映有突出问题、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时,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进行谈话,及时给予提醒和帮助。 ? 第二章?廉洁自律谈话 第五条?廉洁自律谈话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进行的提醒谈话。 第六条?廉洁自律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谈话对象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谈话对象的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谈话对象在廉洁自律、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七条?廉洁自律谈话一般由各级党组织决定开展,也可根据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要求进行。凡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进行日常谈话要求的,应予适时安排。 ? 第三章?任职廉政谈话 第八条?任职廉政谈话是校纪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要求与新任职的正处级、副处级、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第九条?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向谈话对象宣传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和要求,并赠送有关学习材料; (二)对该领导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三)明确该领导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四)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开展任职廉政谈话工作,与各部门党政正职(正处级、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谈话,由校纪委书记或由校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进行;与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谈话由校纪委副书记进行;与科级干部谈话,由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或行政负责人实施。 第十一条?任职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在上述谈话对象接到任命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前应做好准备,谈话一般应有两人参加,同时做好谈话记录。 ? 第四章?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诫勉谈话是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在政治思想、职责履行、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党员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第十三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的校领导批准,由纪检监察和组织部负责人实施。 第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厉行节约,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五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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