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审计动态2010年第6期.doc-国外审计动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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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审计动态 第6期 (总第256期)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2010年11月1日 德国联邦政府审计简介 一、政府审计概况 (一)历史背景。 德国的政府审计可以追溯到约300年前。在1714年,普鲁士国王弗德里希·威廉一世设立了“总会计署”,后更名为“最高会计署”。这是一个独立的、专业的对外审计机构,其总部最初设立在柏林,后于1818年迁到波茨坦。该机构的任务是对国家的会计账目进行审计,向国王报告审计结果,并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专家意见。 1868年,普鲁士最高会计署被额外赋予了审计北德联邦账目的任务。1871年,德意志帝国审计院成立,负责德意志帝国账目的审计,但并没有取消最高会计署。作为普鲁士的审计机构,最高会计署一直存在至1945年才被取消。在这一时期,德意志帝国审计院院长同时兼任普鲁士最高会计署署长。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原德意志帝国审计院汉堡分院率先恢复工作,并在以后以“专职审计院”的名义继续工作。1948年,“联合经济区审计院”在法兰克福成立,承担了专职审计院的职责和权力,这便是联邦审计院的前身。联邦宪法颁布后,联合经济区审计院临时担负起了联邦审计院的职责。 1950年专职审计院被撤消,由根据联邦宪法成立的联邦审计院取代。1998年初,为优化和加强政府审计工作,成立了9个地区审计局。地区审计局隶属于联邦审计院,并接受联邦审计院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联邦审计院的总部自2000年7月1日起一直位于波恩。联邦审计院在波茨坦的分院自1998年12月1日起一直在前帝国审计院的大楼办公。 (二)政府审计的法律地位。 德国审计的范围涵盖联邦及各州所有的财政管理部门,包括它们下属的不动产基金和事业单位。联邦审计院负责审计联邦预算资金。联邦审计院既不属于立法和司法机构,也不是政府的行政部门,而是一个有其自己特征的机构。它有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具有明显区别于内部审计的对外审计特征。 联邦审计院作为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只对法律负责,属于联邦最高权力机关。联邦审计院的地位、人员和基本职能由德国联邦宪法(基本法的第2章第114条)确定。联邦审计院的组织结构、人员任命及决策程序在德国联邦审计法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的组织、目标、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在联邦预算法(第88条,等)、预算原则法(第53条,等)和其他法律,如德国铁路改革法和联邦广播电视法中有更加详细的规定。此外,联邦审计院的审计指南还制订了统一的审计标准和程序。 二、联邦审计院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目前的联邦审计院由9个审计局和49个审计处组成。 政府审计工作根据年度任务安排被分配到各个审计局和审计处。每一个审计局由几个审计处和一个特殊的审计保障处组成。审计工作主要由审计处负责,每个审计处由一名审计处长负责,人员包括审计人员和业务支持人员。此外,审计保障处负责协助处理那些复杂和难以处理的审计项目。审计计划处负责为高级审计师就审计处之间、联邦审计院及其下属地区审计局之间的相互配合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除了职责安排所明示的以外,如果审计任务需要,还可以根据目标组织审计小组。由来自不同审计处的专家组成的审计小组,主要应对一些急切而重要的审计任务,主要是远远超出一般审计程序的审计工作。灵活组成的审计小组使德国审计院能够轻松应对审计挑战。 (一)决策制度。 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决策通常由联邦审计院的工作人员“合议”做出。作为一项原则,一个合议组由两人组成,即审计局长和审计处长。院长和副院长也可以参加,组成三人合议组。如果合议组无法就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将问题提交局决策会或院决策会决定。某些特定的决策,如年度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则由院决策会决定。 院决策会是联邦审计院的最高决策机构。院决策会由16名成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各审计局局长、三名审计处长和两名指定的报告起草人。院决策会可以设立委员会。根据联邦审计院法规定,该委员会是最重要和必须的永久性机构,其职能是负责联邦审计院任务的分配。 (二)审计范围。 审计局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由院长和院决策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程序协商起草的联邦审计院内部职责分工决定了各审计局的责任范围。 这种安排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审计的全覆盖,避免任何可能出现的审计死角。每个审计组都有明确的分工,这些分工包括: 1.审计组织机构或法人实体,即政府部门,或根据联邦公共法建立的单位,如联邦职业介绍所; 2.审计各类部门特定的财政收入或支出(私人,涵盖一个或多个政府部门,税收); 3.审计特种基金(企业资源计划信托基金)。 此外,还有审计组通过横式查帐检查交叉项目而不考虑被审计的是组织单位还是特殊预算项目。这种做法主要应用于联邦政府的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 最后,还有一些小组负责法律或行政项目,例如年度报告的起草、归档、出版及提交议会通过等。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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