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草案三).doc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草案三).doc

  1. 1、本文档共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草案三).doc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草案三) 序 言 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2014年2月27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市属普通高校。其前身是四川省隆昌幼儿师范学校。学校始建于1932年,时名隆昌县立乡村师范学校,历经隆昌县立简易乡村师范学校(1934年),隆昌县立师范学校(1948年),四川省隆昌师范学校(1952年),四川省隆昌幼儿师范学校(2001年)。 学校秉承“求实奋进 执着坚韧”的办学精神,发扬“师德为首,学业为上”的优良传统,突出“严谨管理、科学培养、技能强化、专长凸显”的育人特色,坚持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彰显师范性、职业性,不断提高人才质量,努力把学校建成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川南幼专;学校英文名称:South Sichuan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缩写为 :SSPEC。 第三条 学校住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古湖街道人民中路C段。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内江市人民政府举办,内江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 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责,培养具有健康体魄、健全人格、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合格应用型人才。 学校立足川南,面向全川,辐射西南。以学前教育为 主,融职前职后于一体,把学校建成川南乃至西南地区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训)基地和研究中心。 学校以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为主,中等教育为辅,教育 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以师范教育为主,逐步开拓非师范教育。高中起点大专学制为3年;初中起点大专学制为5年。实行学分制。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 第十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聘请校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或外聘兼职教师。学校可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三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治校,按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确定发展目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三)根据教育发展形势、国家政策及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 (四)根据社会需求、学校条件,自主确定育人模式,实施人才培养; (五)学校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教育集团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校内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奖励或处分教职工;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产、自有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提供必要的便利,促进学生成长; (五)依照国家、省、市政策,保障教职工合法收入;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接受外部监督和评价; (七)传承人文和科学精神,保障校园学习、工作、生活条件,营造积极向上的和谐力量。 (八)学校积极支持并服务所在地方党委、政府有关工作。 (九)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mwap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