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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清理结果.doc
平顶山市城规划局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清理结果
(一)法定行政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二)作为处罚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二、行政处罚依据目录
?
类 别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1.1 地方性
法 规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2.1 ?
三、行政处罚项目、标准及依据(6项)
(一)超资质或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未按城乡规划或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施工、拆除、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对临时建设违法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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