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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doc
杭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因“杭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建设的需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杭州市儿童医院医疗综合楼项目”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公共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缓解儿童病人的就医难(该项目系杭州市重大民生工程项目),而实施房屋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1.征收范围:上塘路以东、文晖路以南、长天弄以西、长天弄以北规划用地红线范围以内。
2.具体门牌号码:文晖路201号部分,文晖路203号1单元、203号2单元,文晖路209号。
(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杭政函[2014]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
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房屋范围内(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评估机构的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超过50%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民自治组织代表等到场监督,并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
(三)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由本项目确定的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本项目《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颁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4)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后并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的,由征收人给予新购房屋税收补贴,补贴标准为原房屋评估价格的2%。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下城区绍兴路汇融公寓(现房)约2240平方米。(最终房屋面积以实际测绘为准)
(2)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高层系数补贴和补助:每户可增加原建筑面积20%的安置面积,不足10平方米可增加到10平方米,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910元/平方米结算。
(4)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对48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48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扩面价格进行资金结算。
(5)扩面补助: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每户给予应置换面积部分15%的扩面优惠,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40%结算;其他超出部分按安置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但超出部分不得大于15平方米。优惠扩面面积不足部分按该房屋评估价格的70%给予现金补贴。
(四)过渡方式
(1)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应地段)的临时过渡用房。
(五)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为自签订协议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
(六)临时安置补助、搬家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按照杭政函[2014]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4年度城市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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