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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备的十二个法律计算公式(适用于北京地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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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备的十二个法律计算公式(适用于北京地区).pdf

HR 必备的十二个法律计算公式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 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 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 天法定节 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二、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 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 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 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 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 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 资。 三、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 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 的,年休假15 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 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员工入职、离职年休假天数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职工连 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 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 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 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 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五、医疗期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 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 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 月。 六、病假工资计算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 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 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 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 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七、产假天数计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 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 产的,享受42 天产假。 八、生育津贴计算 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 发〔2011〕334 号第三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 育享受产假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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