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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pdf

( ) 2000 年第 2 期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N o. 2, 2000 第 27 卷 Journal of Central U niversity fo r N ationalities General N o. 129 (总第 129 期) (Ph ilo 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V o l. 27 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 熊文钊 ( 中央民族大学 法律系, 北京 100081)   〔摘 要〕民族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弄清楚这一点对于研 究尚未成熟的民族法学甚为重要。本文从对民族法学的法理思考出发, 以法律部门的分类方法, 法 律部门与法学学科的关系为研究的重点, 试图说明民族法学是一个法域范畴, 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 学科, 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民族法学; 性质; 法律部门; 法域; 法学学科 〔中图分类号〕9005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2000) D A   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是民族法学的基本 范畴中法律部门的形成和划分, 因为一国法 问题, 只有明确了民族法学的性质, 才能够 律体系中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互相衔 奠定民族法学的理论基础。本文的目的在于 接的, 而不能交叉渗透。 阐述: 民族法学是研究民族关系法律调整问 其次, 各个部门法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 题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而不是一门独立的部 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是各不相同, 相互 门法学。为此拟从以下五个方面阐述。 独立, 自成一体的。不能设想在法制统一的 一、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国家里, 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可以被若干法 ( ) 一 法律部门及其特点 律重叠交叉调整, 由于各个法律部门适用的 法律部门是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 原则和制裁方式不同, 这样重叠势必导致国 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至 内法的各种法律规范的冲突、重复, 甚而相 少具有这样几个特征: 互矛盾。 首先, 部门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 第三, 部门法的产生和存在既有其客观 部分, 各个部门法之间应当是相互协调, 相 基础, 也有主观因素。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 互统一的, 以宪法为基础和前提, 在宪法的 社会关系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客观产物, 是 根本原则下共同构成一国法律体系这样一个 人类在社会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赖以存在和发 有机整体。有人用“交叉渗透”理论来论证 展的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和结果, 而非 民族法是一个新兴独立法律部门, 这未免有 少数人主观愿望的产物。作为社会关系的调 些牵强附会。“交叉渗透”学说是科学范畴中 整工具, 法律的制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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