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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pdf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法规标题: 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文 号:财会[2006]3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 年2 月15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1 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 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 )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 《 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 《 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条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 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 的必要支出构成。 (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 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 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 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 则第十条规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 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 《 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 产》。 采用成本 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 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 产》。 第十条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 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 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 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 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 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 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 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二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 式转为公 允价值 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 《 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已采用公允价值 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 式转为成本 式。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 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 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 )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在成本 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采用公允价值 式计量的投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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