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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江苏省扬州市会计继续教育教材.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一、准则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于1998年6月20日颁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修订后的收入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 新准则由总则、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披露共五章、十九条组成。 新旧准则相比,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五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为“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原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三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已发生的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2.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原准则规定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核算中会计科目的变化 比如,原来我们核算中常用的“应交税金”科目,与“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合并之后的科目名称为“应交税费”。再比如,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原来使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新准则下,取消了这个科目,要用“其他应付款”科目。 二、准则内容讲解 (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1)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均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构成收入。 (2)工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原材料、对外投资(收取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等,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也构成收入。 (3)工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注】在新准则体系下,收入被定义为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费用被定义为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不包括在收入和费用之中,这样,收入减去费用就不等于利润了。 新准则中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并把利得和损失分为记入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记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因此,利润等于收入减去费用再加上或减去计入利润的利得和损失。 收入包括三类: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二)商品销售收入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判断是否转移风险与报酬,在某些情况下是比较简单的。例如某商场销售A商品并约定该商品售出后,购货方不能退货。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在发出该商品后,就可以认为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再比如,某商场在销售A商品时允许购货方在三个月内因质量不符要求等原因退货。根据以往的经验,商场估计退货的比例(按售价总额算)为1%。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商场仍留有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是次要的,与所售商品的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际上已转移给了购货方。 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可能比较困难。在判断时,要注意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例1】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但根据合同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卖方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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