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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6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doc
河北农业大学
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校学字(2008)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样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学生有突出优秀表现或者先进事迹的,由本人申请,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延长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
第七条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四)因心理疾病造成违法、违规、违纪,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的;
(五)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八条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同时违反本规定两条(款)以上的;
(二)屡次违反纪律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群体违法、违规、违纪中组织、策划或主要实施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法、违规、违纪的;
(六)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原则参照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有其中一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达到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执行数个处分中最重等级处分;对于数个应受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的,最终处分等级在原单项最高处分以上,留校察看以下。曾受过一次处分,一年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累计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取消本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煽动、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组织的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出版非法刊物,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其他淫秽或反动物品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拘留期在10天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超过10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办公等工作区域以及学生公寓等其它公共场所,大喊大叫、起哄闹事、掷砸物品等,干扰正常教育教学和工作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煽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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