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北传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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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1个月内,需对本人的学籍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将对此确认信息进行存档,并作为注册学籍的相关依据,对没有进行签字确认的新生将不予以注册学籍。 3.参加专业测试录取和提前批的学生。 4.转专业学生的高考文化分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高考文化分成绩。 5.转专业需要跨大类的学生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的前三周办理。 (二)学生转专业包括由本科转入专科学习,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转入系系主任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 (三)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学生修满三年(含)以上的,专科生修满二年(含)以上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国家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须附相关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休学学生回家或返校,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五)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自服兵役起至恢复学籍前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要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二)经补考后,一学年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经补考后,累计四门课程不及格者; (四)按规定专科生必须第二次留、降级者,本科生必须第三次留、降级者; (五)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应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学生因病应该休学而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八)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学生按照以上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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