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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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 1、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的转换 变动原因 个别财务报表CAS2.14 合并财务报表CAS33.48 初始投资成本 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 原股权 新增投资 原股权 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 5%→20% 金融工具模式→权益法 公允价值 新增投资成本 原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当期损益 N/A 20%→60% 权益法→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解释公告第4号) 账面价值 新增投资成本 原股权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以购买日的 公允价值 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原股权涉及权 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当期收益 5%→60% 金融工具模式→成本法 (非同一控制下,解释公告第4号) 账面价值 新增投资成本 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五)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 2、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 对联营、合营的投资转为金融资产:权益法 核算转为公允价值计量 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对联营、合营的投资: 成本法核算转为权益法核算 对子公司的投资转为金融资产:由成本法转 为公允价值计量 (五)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 2、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五)后续计量—核算方法的转换 2、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核算方法转换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后续计量—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六条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因处置投资等原因导致的转换 变动原因 个别财务报表CAS2.15 合并财务报表CAS33.50 剩余股权 损益/其他综合收益 剩余股权 损益/其他综合收益 20%→5% 权益法 →金融工具模式 公允 价值 CAS 22 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当期损益 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N/A 60%→20% 成本法→权益法 (解释公告第4号) 追溯采用 权益法 N/A 以丧失控制日的公允价值 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剩余股权公允价值)-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当期投资收益 与原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60%→5% 成本法 →金融工具模式 (解释公告第4号) 公允 价值 CAS 22 丧失控制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当期损益 (五)后续计量—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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