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学考研难度分析.pdfVIP

2014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学考研难度分析.pdf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2014年北京大学图书馆学考研难度分析.pdf

3.4.2 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法律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 英国启蒙学者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 年)首次提出了政府行为应当公开的原则。他在 《统治论》中指出,政府所拥有的一切权力应当完全服务于社会福祉,决不允许任意妄为。权 力实施必须通过明确、公开的法律。只有法律公开人民才能了解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社会 才能保证统治者不超越限度。 德国著名古典哲学家康德(1724-1804 年)在《永久和平论》的补编中说,公开是公法的最 重要的形式。不论任何法律,均需要公开。他指出,关系到他人权利的所有行为准则,如果与 公开性不符,就不合法。 德国著名古典哲学家黑格尔(1770-1831 年)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三种国家行为公开的 标准: 第一,法律公开 第二,审判公开 第三,国会公开 英国哲学家边泌 (Jeremy Bentham,1748-1832 年)在《国政运营论》中提出国家政治运作应当 公开。他列举了四种公开形式: ①出版国会议事录;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②采用速记员记录国会演讲、质疑及答辩的内容; ③对同一主题的 (记录),除官方出版外,还允许非官方出版; ④ 允许议员以外的人员进入国会场所。 他认为,只有允许外人进入国会,新闻机构才能报道,才能对议员客观评价。国会公开的目的 是使议员充分发挥作用。因为拥有政治权利的人容易腐败,对抗腐败最有效办法就是公众监督。 另外,国会公开才能得到人民的信赖,使国会的决议得到支持,使统治者能了解被统治者的意 志,使选民能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在选举时作出正确的选择。 德国 19 世纪自由派学者沃尔卡 (Carl Theodor Welcker)发展了公开原则,把公开原则进一步 细分为:立法公开、政府行政公开、审判公开和公民言论自由。他提出三种公开方法: 使全国人民听到、看到国家的活动 公共议事录和公共文件尽量公开并印刷出版 允许民间自由出版议事录和公共文件,也允许会 议参加者和官员传达公共问题的真实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 瑞典 1766 年颁布《出版自由法》,其中包含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首开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之先河。 然而,用立法方式来规范政府的信息管理行为,促进政府机构开放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这个 问题在国际上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最近40 年的事情。其标志是美国国会 1966 年通过的《信息 自由法》。 至今,已有 50 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其中,影响最大的、 已成为立法样板的是美国的 《信息自由法》(1966 年国会通过,1967 年 6 月总统批准,7 月生 效)。 官方网址 北大、人大、中财、北外教授创办 集训营、一对一保分、视频、小班、少干、强军 美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和《阳光下的政府》法(The 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1976) 加拿大《信息获取法》 (1982) 日本《情报公开法》(1998) 英国《信息自由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美国《信息自由法》 基本原则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它规定:政府机构应公开除本法九项豁免条款以外的所有记录;法院对政府机构拒绝提供信息 的做法有权重新审查;政府机构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它向公民提供获取政府信息的权 利,而获取者无需说明其目的, 该法所适用的信息类型是 “政府机构的记录”,凡未形成文字或预计来自访谈的资料不包括在 内。 其适用的机构范围:联邦行政部门的各个机构。但不适用于总统本人及其幕僚。法院和国会的 记录也不包括在内。它后来修订过多次,焦点是联邦调查局、中央情报局等机构的记录公开问 题。 公开程序:一,非正式请求,公民可用电话或信件向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提出查看政府记录 的要求。二,若上述办法不管用,就提交正式的请求书,受理机关有责任在 10 日内给予答复。 若仍遭到拒绝,公民可在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该机构主管提出,该主管必须在 20 日内回复。 若仍遭拒绝,则公民有权提出上诉,而举证责任在政府机关。 该法一直是公众获取政府机构的信息的非常有效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文档评论(0)

spmf14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