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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11-201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Final).pdf
审计
China Technical Bulletin .
期数 11/2012 - 2012 年 12 月 14 日
仅供内部发布
关于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 号》
财政部于2012 年11 月5 日以财会[2012] 19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5
号” )。解释第5 号主要是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解释及指引。解释第5 号自
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不要求追溯调整。以下是解释第5 号的汇总。
问题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
认的无形资产?
解释第5 号发布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CAS 20 )的规定,购买方在非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CAS 6 )中对于无
形资产的界定且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按照CAS 6 的规定,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
产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关键要看其是否满足可辨认性标准,即:
(1 ) 是否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
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或者
(2 )应源自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
分离。
解释第5 号进一步明确上述可辨认性标准也适用于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
的无形资产。例如被购买方正在进行的一项研发项目,因有关支出不符合CAS 6 的确认标准被购买方已
将其计入费用,但是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的购买方而言,如果该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的公允
价值能够可够计量且符合上述可辨认性标准,购买方应将该研发项目确认为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
但在企业合并后,上述研发项目进一步的支出是否资本化应遵循CAS 6 的一般要求。
China Technical Bulletin 期数 11/20 12 – 2012 年12 月14 日
解释第5 号与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 IFRS 3 )要求相一致 ,不过IFRS 3 有比较
详细的指引(可参照IFRS 3 的B31 至B40 段及IE 16 至IE 44 段有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
的无形资产的例子)。
此外,解释第5 号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无形资产的公允
价值及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问题2、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0 年 10 月29 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发布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间市场信用风
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这意味着中国版的信用违约互换(CDS ,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风
险缓释工具(CRM ,Credit Risk Mitigation )正式推出。CRM 的推出是中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一
项重要创新。
1
在解释第5 号发布之前,我国并没有针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指引。解释第5 号将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会计处理归为以下三类 :
2
(1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所签发的属于财务担保合同 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融资性担保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
险合同》(CAS 25 )、《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CAS 26 )、《保险合同相
关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 ) 其他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信用保护买方和卖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 )中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中,
信用保护买方支付的信用保护费用和信用保护卖方取得的信用保护收入,应当在财务担保合同
期间内按照合理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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