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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员第一章规范性文件.ppt

2013三员施工技术培训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 1.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条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 若干意见                     建质[2004]18号 一、进一步提高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铭牌,将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名称和工程竣工日期向社会公示。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因住宅工程质量原因所产生的退房和保修的具体内容以及保修赔偿方式等相关条款。保修期内发生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由开发企业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解决质量问题。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开发企业也应先行解决,待质量问题的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费用。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进行住宅工程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加强监督抽查,强化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管理,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单体住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住宅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产权证。   (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要建立住宅工程的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将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政策引导,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吉建质[2011]16号 第三条 本细则见证取样日常基础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3关于进一部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12〕2号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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