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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 在校外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社区活动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应当视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9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年。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3)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
(4)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5)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6)涉外活动违纪;
(7)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违纪行为,一般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直至开除。
第八条 受处分者,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比;处分期满并解除处分后,方具备奖学金及各种先进和荣誉称号评定资格。
第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由处分决定之日起,每季向所在二级学院(系)交一份思想汇报,并需参加学校青年学生业余法律学校学习。处分期满,如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的受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本人提出申请,由班委、班主任和二级学院(系)审批,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考虑给予解除纪律处分。
第十条 对警告、严重警告的纪律处分,可由二级学院(系)讨论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须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种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文。
第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5)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破坏公共安全、妨碍公共秩序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 以任何借口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工作、教学、科研、生产、实习、营业、生活、文体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如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 造谣惑众、谎报险情、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制造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擅自将枪支、雷管、化学物品等危险品带入学校的,处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收缴所携带的物品。
(4) 临时来校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门卫工作人员电话询问接待者同意会见后方可入校;学生会客时,会客者须在校门处办理会客登记手续,不准强行入校或者混入学校,门卫工作人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无效证件,同时交二级学院(系)处理。
(5)在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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