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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购货单位的发票能否入账? 问:我公司在酒店购买酒,酒店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发票的“购货单位”未填,是空白的。我公司不需要以此发票抵扣增值税,该发票可否入账?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规定,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税前扣除?问: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实际发生的两项费用支出应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业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的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问:请问企业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的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吗?   答:可以同时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予以退还?问: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予以退还?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提示:退税,“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应该退税,怎么退?   如:企业为你累计缴纳年金共10万元,已纳税9200元,因工作调动,只能拿回8万元。   应退税款=9200×(1-80000/100000)=1840(元)  退税时,必须提供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要件。 企业自行购买用于办公场所的装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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