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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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知识讲座课件.ppt

结束语 非常谢谢大家,如有问题还可单独交流。我的联系方式为 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冯海花 世界各国对汽车三包的规定 三包法的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我国汽车三包制度可进一步完善之处 (一)合法性问题汽车三包解决的是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应当遵循私法自治的精神。其上位法也均属于民法范畴。然而却将由质检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用部门立法的形式去规制民事法律关系,似乎存在以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运作之嫌。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来应该依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基础上自由进行处分,除了包修、包退、包换外,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汽车纠纷,而汽车三包的规定则直接对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分配。 三包法的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二)合理性问题1.许多词汇概念含糊不清尽管目前汽车三包的征求意见稿,较之先前的法律规定更为详细,但仍有许多用语模糊的地方,如第十九条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此处便没有明确备用车指的是什么?是指同品牌同型号的车型还是指其他可替代车型?如何判断交通补偿费是否合理?又如举证责任,没有规定是由消费者还是生产商承担,易造成双方的扯皮。又如,征求意见稿中大量的词汇如“不能正常行驶”、“影响安全”、“影响正常使用”等也没有明确的解释。笔者建议应该进一步出台配套细则细则或实施条例。 2.没有将二手车、出租车纳入保护范围汽车三包没有对二手汽车是否享受三包做出规定。在美国,二手车的消费者没有“二次消费”的烦恼。首先,二手汽车的三包服务会随着车辆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美国汽车法规定,凡是在保修的时间和里程内转让的二手车,买主可以继续享有剩余的保修权利。此外,不同州的二手车经销商还做出了“有条件全额退款”或“一定时期内无理由退款”的承诺。大大增强了消费者购买二手车的放心度。此外,单位用车,出租租赁的汽车被排除在汽车三包的范围外。但从其性质来看,均属于商品,不应其使用者、用途的不同而发生改变,理应平等地受到汽车三包的保护。 3.举证规定不利于消费者一味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对消费者不利。由于信息的不对等,消费者很难掌握新型汽车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参数,这部分信息多由经营者掌握,汽车消费者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缺陷的侵权之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消费者只要能证明侵权事实是该产品所引起的,除非厂家或商家能够证明该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种免责情况,否则厂家或商家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而当前的汽车三包法没有对举证问题做出规定,导致消费者败诉的情况屡屡发生。 三包法的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三)可操作性问题1.汽车鉴定费用高昂在实践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汽车鉴定困难重重。虽然新规将成立专家库解决汽车争议问题写入规定中,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比较大的改动,但在操作当中,依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问题。例如,部分汽车销售商只认国家级一级的鉴定机构,在我国只有北京和上海有这样的鉴定机构,也只有极少的几家具有符合资质的设备、场所和条件。普通的鉴定费用最少都在5万以上,若消费者想更换一个价值1万多元的发动机,但单是鉴定费就远超这个数字,维权成本太高,且还不一定能够得到双方法官可以采信的鉴定意见。另外,鉴定费的承担也存在争议,是由消费者、经营者还是生产者分担,抑或三者按比例分摊?这些问题不解决,质量鉴定始终是解决汽车纠纷一个跨不去的坎。 2.专家库组成人员确定难汽车三包中规定,对于三包产品的投诉、申诉,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由懂得汽车专业知识的专家和法律专家来参与有关争议的解决和处理。诚然,汽车是复杂的机器,要求调解人员既懂汽车、又懂技术,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也不现实。新规看似解决了这一问题,但又为解释什么是“法律专家”和什么是“汽车专家”带来了新的困惑:如果说法律专家还可以理解为律师、法官、法学教师等的话,那么懂得汽车专业知识的专家是指什么呢?经销商说起他们的汽车产品头头是道,但若将他们也归为汽车专家,那么调解的中立性、公正性便大大折扣。可见,专家库的人员确定存在着争议。 三包法的易发纠纷的操作性 问题一:异地纠纷如何解?   新规引文:   第一章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第九章第四十三条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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