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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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ppt

法定义务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培训内容 一、汾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三个制度” 1、汾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查制度 2、汾阳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定期报告制度 3、汾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档案管理制度 1、汾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查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汾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涉及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和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参与监测工作的其它部门与机构。 目 的 (一)了解工作进展及目标完成情况。 (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指导,研究确定解决措施。 (三)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 组织实施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查工作由市卫生局(食安办)牵头组织实施。 (二)督查频次:市卫生局(食安办)、疾控中心每季度督导1次,季度督导应覆盖全市25%以上的在册医疗机构,全年至少应将全市所有在册医疗机构全部督导一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管理科室应每周对临床科室进行督查,重点科室应全覆盖。 (三)组织准备:开展督查前应起草督查方案,编制督查工作手册(督查组成员每人一本),成立督查组,明确人员分工和督查日常安排。赴现场督查前,应组织督查组成员认真学习督查方案和有关要求。 (四)现场督查:督查组成员要客观、真实地将被督查方工作情况记录在督查记录表上,发现亮点,找出问题,并提供可操作建议。 (五)总结及结果利用:督查结束后,督查组成员要将督查记录表交回,作为督查现场资料存档。督查应同时撰写督查报告,发至各被督查单位,医疗机构内部督查不需撰写文字督查报告。各单位应采取通报、复查等形式,充分利用督查结果,推动工作进展。 督查分类 (一)现场督查 现场督查中,督查组应采用听取工作汇报、查阅工作记录或资料、座谈讨论、现场核查、个人访谈等方式,核查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亮点和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各被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及承办人要参加汇报会,并配合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 (二)非现场督查 通过收集各被督查单位常规数据和定期报告情况来开展。具体包括监测实施方案的起草、上报及审核情况、对相关机构的培训情况、开展督查工作的情况、季度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报告的上报情况、简报的报告情况及其他要求上报的内容。 督查结果的反馈和利用 (一)结果的反馈 1.督查小组讨论,整理督查意见,填写现场督查记录表(见附表1)。 2.撰写督查初步报告:包括优点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建议与解决的方法等。 3.现场反馈督查的初步结果。 4.撰写督查书面报告(见附表2),以书面形式正式反馈到被督查的单位,同时上报有关上级部门,并抄送到被督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等。 (二)结果的利用 1.及时发现、解决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进行总结推广和经验共享:督查中所发现的经验可为其它被督查单位学习和借鉴,形式可分为:简报、培训班或工作会议等。 3.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4.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市卫生局(食安办)将监测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中,进行绩效考核。 附表1 汾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现场督查记录表 一、背景 二、目的 三、督查方法(包括督查的组织工作、督查时间、督查人员及组成、被督查单位的选择方法、督查方法) 四、督查结果(分领域、分项撰写) 每个领域包括四部分内容:工作进展,成功经验与亮点,存在问题及建议 附表2: 汾阳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现场督查报告模板 2、汾阳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定期报告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监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涉及的市卫生局(食安办)、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的有关科室。 报告机构 (一)市卫生局(食安办)为责任报告单位。市疾控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卫生局(食安办),市卫生局(食安办)审核后报至吕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市卫生局(食安办)应建立分管领导总负责,承办科室具体负责,确定专人承办的报告体系。 (三)市疾控中心、各医疗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的定期报告制度,确定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及具体承办人,明确工作职责及任务。 报告内容、方式及时间要求 结果利用 市卫生局(食安办)及市疾控中心建立数据分析制度,按照季度/年度分析有关数据,撰写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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