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浅析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应用.docVIP

浅析我国浅析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应用.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我国浅析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应用.doc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浅析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宋一林   提要:送达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础性诉讼制度,也是法院一项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影响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确立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对于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但长期以来,由于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民事送达程序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虽然规定了一些送达方式,但不够详尽实用,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如送达地点过于苛刻、留置送达程序繁琐、公告送达欠缺规范性等的问题。因而,作为保障司法程序公正之一的送达程序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框架下,显示出其改革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民事送达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有着较大影响,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送达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程序上的效力表现为产生民事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例如被告在签收应诉通知书后,应当按时提出答辩状或提出管辖权异议;签收举证通知书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提交证据;传唤当事人出庭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就应该出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法院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还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程序上的效力还表现在某些诉讼文书一经送达,诉讼期间即开始计算。如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一经送达,15日的上诉期间即从送达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实体上的效力是指产生实体上的法律后果。如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送达后,债务人就有按判决书给付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判决书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再如具有变更内容的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一、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或许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与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相比较,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给予送达程序足够的重视,,从而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亟待进行完善。   (一)对于送达地点的规定过于苛刻   一方当事人即原告在人民法院立案后,法院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即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受送达人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在实践中,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往往是由原告提供,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流动频繁,一旦原告提供的住所地地址有误或者不明确,法院在其他地点向受送达人送达就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二)诉讼文书签收人的范围过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该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该规定将诉讼文书的签收人限制为三类:一是受送达人,二是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这一范围将签收人的范围限制的过于严苛。实践中,送达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找到被告后,被告却避而不见,而上述签收人也拒绝签收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使得送达工作也受到限制,给当事人规避法律留下了空子。   (三)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繁琐   对于留置送达,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对留置送达又做了补充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这些规定提出了适用留置送达的三个前提:一是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不签收;其二,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其三,留置地点限于当事人的住所。   在这些条件下,留置送达可能产生以下障碍:第一,见证人被限定为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如果送达人对可能涉及的基层组织办公场所不熟悉或者路途遥远,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难以找到的情况下,送达人就无法找其他人作为见证人。第二,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整理王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