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疑难问题解答选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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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疑难问题解答选编 (第1期) ●营改增政策解答‥‥‥‥‥‥‥‥‥‥‥‥‥‥‥‥‥‥‥‥‥‥ 1 ●增值税政策解答‥‥‥‥‥‥‥‥‥‥‥‥‥‥‥‥‥‥‥‥‥‥ 8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答‥‥‥‥‥‥‥‥‥‥‥‥‥‥‥‥‥‥‥‥23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车购税等政策解答‥‥‥‥‥‥‥‥‥‥‥35 【营改增政策解答】 1、问:打字社的广告设计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答: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因此,打字社的广告设计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2、问:关于“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这一条款中,对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具体把握,以签订合同,还是办理手续,还是收取第一期租金为准?如2013年7月签订租赁合同,8月办理手续,10月开始收取租金,如何界定。若以上问题,非租赁业务,而是技术开发服务项目,若企业也涉及跨期合同,“营改增”以后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一、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尚未执行完毕”是指生效合同的租赁期限截止日期在8月1日试点实施之后。 二、对于技术开发服务项目,若企业涉及跨期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文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有关规定执行。 3、问:客车快件业务衍生的代收货款业务、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是否全部属于营改增范围,按物流辅助行业6%计税? 答:客车快件业务本质是交通运输服务,其代收货款(业务费收入)、保价费、违约金等业务应当是交通运输服务价外费用,可适用按交通运输业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问:行包收入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 答:行包收入实质是旅客因为超过规定(超体积、超重)携带货物,而另外支付的运输费用,应按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并可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问:搬家公司不仅为个人提供搬家服务,而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货物运输和办公场所搬迁服务。请明确个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搬家服务是否分别属于本次“营改增”范围?如属于,应确定为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搬家公司符合装卸搬运服务条件,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6、问:营改增试点中,营业税必须得改增值税吗?如果不同意参加试点,可以不改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和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因此,如果你(单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则原营业税征收项目自2013年8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7、问:我们是二手车交易市场,这次营改增,我看了一下文件,没有明确,我们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按交易额收取的1%的服务费在不在之内?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你单位作为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的服务费,不在本次营改增范围之内。 8、问:我公司属于营改增的交通运输业,如果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还是按简易办法征收好呢?如果选择按一般纳税人办法征收,交通运输业取得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哪些呢? 答:1.你单位申请一般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除总局另有规定外,应按一般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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