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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四大支柱将以重大变化迎融资租赁.doc
租赁四大支柱将以重大变化迎融资租赁30年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10年03月10日
融资租赁1981年进入中国,当时并不知道还有什么四大支柱的问题,直至1996年国际金融公司带领租赁大师阿曼伯先生到中国来给政府提供政策援助,让我们知道:融资租赁需要在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这四大支柱的支持下,才能健康发展。至此有了第一个类似司法解释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至少从司法上止住了当时的行业的下滑危机;1999年人大在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改时将融资租赁纳入法律的列明合同,融资租赁有了第一个法典;2000年人行出台了第一个监管政策《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从此在中国有了监管的法规;2001年财政部第一次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将融资租赁规定为差额纳税,从此享受合理纳税待遇。
2011年是融资租赁在中国发展的30年,也是租赁规模以几何级数爆炸似增长的第三年。我们突然发现,四大支柱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法律方面
据悉有关融资租赁章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第一次正式出台《司法解释》,这个解释第一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早在2001年就开始讨论,至今也已10个年头。这次司法解释出台,关于融资租赁的几个问题该得到澄清:
租赁物件是否只限定在动产设备,还是包括所有固定资产,甚至是无形资产;承租人是否只能限定在企业法人,还是自然人也可以做;出售回租是一个合同还是二个合同,承租人正在使用的物件没有销售能否租赁;出租人是否拥有所有权后才能将物件出租,还是只要取得就可以出租;物权法出台后租赁物件必须登记后才能确保“租赁物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才能拥有绝对排他的物权。
这个改变对行业的影响是:融资租赁是否什么都可以做?是否没有取得所有权也可以租赁?房地产、基础设施和软件租赁,是否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和保障。现在的租赁公司是不断创新地拓展业务,还是规范回归融资租赁的原始状态把基本的租赁做好?人行的融资租赁债权登记系统是否能起到物权的公示与保护作用等问题都将得到法律的澄清。
●监管方面
融资租赁公司是借款单位不是放款单位,原因就是没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也少有直接融资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本不应该当做贷款业务来管。但现在尤其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直接或间接使用了公众存款资金,且大部分的出售回租业务实质上就是变相贷款。在今年宏观紧缩的情况下,是否把融资租赁纳入金融机构严格监管(司法界的人大代表有这样在会上的提议)?是否把租赁规模纳入信贷规模控制?租赁公司是否是借款人却可以当放款人监管?是值得业内关注的。
这个改变对行业的影响是:租赁公司的变相贷款投放规模被锁定、租赁公司在下达规模指标的同时加入的出售租赁资产的考核指标。这导致租赁的利率不在下浮10%~20%,改为上浮20%以上,租赁利率朝年利率10%的目标发展。大型国企的话语权远不如过去,租赁公司业务人员的腰杆比以前硬多了。租赁公司的客户群逐步开始转换。非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尤其是厂商类)因资金来源紧缩,业务或受影响。同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考虑到提高收益,也开始考虑与厂商租赁公司的合作的问题。
资金规模受压,流动性受限,大规模、低收益的大型国企、央企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是否还有人愿意做?并有能力做,值得与司法解释的出台后的效应一同观察。
●会计准则
金融海啸出自表外业务的无限扩张,从国际到国内一片叫骂声,全世界市场经济体系国家都要求统一私法会计准则。强烈要求把的表外业务纳入表内,连长期不加入国际会计协会的美国也不得不低头。租赁的会计准则自然也逃不出这个法则,中国财政部官员已经明确表态:要紧跟国际法则(况且这个法则我国也是被要求参与,我们的租赁会计准则也是被国际赞许),也会很快地对当前使用的会计准则进行修改,从此再也没有表外业务,租赁都变成债权债务以贸易(分期付款)的形式体现在财务报表内,经营租赁可能由此终结。
这个改变对行业的影响是:融资租赁的经营租赁业务,尽管在中国还处于混沌状态,但有可能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标准做相同的修改,经营租赁将无法再做。另一个问题是银行的监管体系是不允许银行有贸易业务。如果银行系金融租赁把租赁按照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而银行又没有类似的会计科目,在并表时,这个问题还需要协调解决。
●税收政策
尽管我们呼吁要求解决融资租赁承租人增值税抵扣问题,要求租赁公司也享受增值税。随着增值税的改革越来越近。估计《增值税法》近期出台后,绝大多数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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