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过)一人有限公司新章程(DOC可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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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股东作出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七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解散;(三)因公司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的规定予以解散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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