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当事人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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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法院就追加行人陈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 A.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 B.只要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就应当追加? C.要有被告的申请,法院才可以追加 D.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追加 99.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变更为承担侵权责任应在:? A.在第一审程序判决作出前 B.在第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 C.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内 D.在第一审的法庭辩论终结前? 87.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数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通常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普通共同诉讼却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才对全体发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没有选择权。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当事人对诉讼的形式有选择权。 (5)裁判的作出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当分别作出。 论述题 试论民事诉讼第三人 (一)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1.特点:一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但还没有结束的诉讼中去;二是必须是对该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无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 (二)分类: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含义:对他人诉讼中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而参加了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依据:能提出独立的权利主张,包括主张全部权利和部分权利,既对抗原告也对抗被告。 方式:起诉方式,法院不能追加第三人,但可告知第三人。 地位(权利义务):相当于原告而不是原告,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是当事人。第三人与原告一样也可撤诉(参加之诉)。 时间:在本诉进行的过程中,一审中未参加的,二审也可参加,但只能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重审。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含义: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根据: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权利义务关系)。 方式:申请参加(原被告都可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追加(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 地位:①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只是参加到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②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任的有权上诉。 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简述当事人的特征。 (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2)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而不问其是否是争论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判断分析题: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上诉。 概念比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与普通共同诉讼人 案情:赵伟、江玲夫妇有三子一女,夫妻二人先后于1998年10月、11月病故,遗有房屋四间,其长子赵甲与次子赵乙,以三子赵丙在外地工作不需要住房,以及小妹赵丁已出嫁为由,将父母遗产房四间各分二间所有。随后,赵乙又将分得的二间房屋卖给了同事李祥。赵丙得知父母遗产房被赵甲、赵乙私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兄妹四人共同继承遗产,法院受理后,赵丁要求参加诉讼分得应继承的份额;赵家兄妹的姑妈赵丽也要求参加诉讼,其理由是,赵家所争议的四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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