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A立法模式对我国民航加强立法的启示(DOC可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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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A立法模式对我国民航加强立法的启示(DOC可编).doc

FAA立法模式对我国民航加强立法的启示 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胡临春 《民航管理》2008年第7期刊登了一篇名为《关于大部制改革后民航立法模式的思考》的文章。该文指出了我国民航立法工作存在的一些不足,认为立法模式有“小组”、“等级”、“顾问”、“对抗”四种,美国FAA采用了“顾问”模式;“顾问”模式是由某专门的立法机构负责规章的立项、起草和组织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征求其他部门的建议,组织调研和听证等事项。)the Office of Primary Responsibility))) 注:立法项目记录(Rulemaking Program Record,简称RPR) FAA立法过程概览图 立法动议 规章提案 规章定稿 是 否 是 否 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立法必要性 准备第一阶段 立法项目记录 立法管理委员会审议 准备第二阶段立法项目记录 立法管理委员会 批准通过 立法小组起草规章提案 经济专家起草经济评估意见 立法小组通过 重要? 提交运输部及联邦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核 FAA部门通过 联邦注册局公布草案 关闭公众评论 立法小组对 评论做出处理 准备第三阶段立法项目记录 立法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立法小组起草规章定稿 经济专家对规章定稿经济评估 立法小组通过 FAA部门通过 重要? 提交运输部及联邦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核 联邦注册局公布规章定稿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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