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课件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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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律制度 商业汇票 (四)汇票的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得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承兑的法律效力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2015年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课件,双网校同步更新,详情请联系qq1154798154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2013年简答题)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相关链接2】远期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 (五)汇票的保证(★★★) 1.绝对应记载事项 “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解释】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于汇票之上(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解释】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六)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票据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2015年初级会计中级会计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课件,双网校同步更新,详情请联系qq1154798154 (七)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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