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中常见问题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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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常见 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执法中常见问题分析 违法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准确 过罚不适当 程序不合法 手续不完备 文书书写不规范 违法主体认定不清 滥用职权或者越权行政 行政控制措施不当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混淆 一、违法事实调查不清 没有经过立案调查,仅根据受害人的投诉即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经过了立案调查,但没有充分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没有书写监督笔录,缺乏检验数据或者视听资料、实物等。 采用证据不可靠。如,出具检验报告的单位不具备出证资格;现场监督笔录对违法事实描述不清,或未经当事人签字。 食物中毒调查的资料不支持食物中毒的结论,或者食物中毒的原因调查不清。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准确 行政执法机关越权实施行政处罚 如,卫生行政机关以违法广告宣传为由,适用《广告法》实施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如,卫生行政机关以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为由,适用《产品质量法》实施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错误 如,违反《食品卫生法》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的,应当依据该法第4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有的卫生行政机关却按违反第9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第42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准确(续)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不准确 如,“抽查厨工王某、李某都没有经过健康检查,已上岗3个月。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应改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款项目混淆不清 如,“冰柜内生、熟食品混放,餐具没有消毒和保洁设施。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四款、第五款”,应改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三、过罚不适当 处罚过轻 有几种违法事实共同存在时,执法人员往往避重就轻,避难从易给予行政处罚 如,“某酒店无卫生许可证经营20天,从业人员3人无健康证上岗”,只给予500元罚款。 单处罚款,而放弃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例如,对食物中毒的处理,法律规定不但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而且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单位往往罚款了事。 过罚不适当(续) 处罚过重 如,抽查某4名服务员健康证已过期 3天,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再如,某餐厅没有防鼠、防蝇设施,处罚3000元人民币,等等。 上述两种情况,法律规定“可以给予5000元以下罚款”,也可以不罚。只要当事人立即改正了,不一定处罚。另外,《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规定,没有健康证的,只能按每人200元给予罚款。 四、程序不合法 执法人员未依法表明身份(最好在监督笔录中写明) 使用用简易程序不当 未依法执行处罚告知程序 未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未依法执行听证程序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举行听证或者听证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 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送达 关于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争议不大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关于听证程序 听证的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听证的时间 当事人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在听证前7日内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听证的方式 由法制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公开举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笔录 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何为数额较大的罚款?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五、手续不完备 程序或者文书缺项 缺少立案报告;缺少陈述与申辩笔录;缺少合议记录;缺少行政处罚审批;缺少送达回执 缺少收缴财物清单 时间顺序颠倒 立案日期早于立案审批日期;处罚决定下达日期早于处罚审批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告知的诉权期限有误 六、文书书写不规范 用语不正确或不准确 项目填写不正确或缺项 适用文书错误 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不具体、不准确,或者款、项混淆 文书书写不规范(续) 用语不正确 对违法事实记录不准确 如“食品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厨工的工作服较脏,环境卫生极差”等 有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上写有结论性、建议性的记录 如“立即停业整顿”、“责令停业” 如“无健康证服务员马上到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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