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电缆: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0-08-20.pdfVIP

中超电缆: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0-08-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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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12 层 邮编:100033 电话: 86 座机电话号码 传真: 86 座机电话号码 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德恒DHLBJSEC000371-10号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本所”)接受江苏中超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超电缆”)委托,担任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2009 年9 月27 日出具了 DHLBJSEC000371-01 号《法律意见书》和DHLBJSEC000371-02 号《律师工作报告》, 于2009 年12 月28 日出具了DHLBJSEC000371-03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10 年 3 月10 日出具了DHLBJSEC000371-05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于2010 年4 月2 日出具了DHLBJSEC000371-07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2010 年6 月13 日出 具了DHLBJSEC000371-08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2010 年6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0 年第99 次会议审核通过了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 2010 年7 月21 日,天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发行人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以及2010 年1-6 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天职沪审字[2010]1300号《审 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上述 《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自《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期间的各项 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 《补 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披露。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 《补 5- 1-6- 1 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充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历次《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 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历次《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补充。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释 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 《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 质条件的变化事项如下: 1. 根据天 国际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 度及 2010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 为 21,717,572.22 元、45,474,143.50 元、 50,314,188.70 元和23,023,960.46 元;发行人2007 年度、2008 年度、2009 年度和 2010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 为 67,414,931.38 元、 66,365,622.36 元、64,594,613.91 元和-76,844,565.15 元;发行人最近一期的资产 负债率为 75.87%。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 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我评价报告》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按照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控制标准于2010 年6 月30 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且天 国际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 职沪审字[2010]第 1300-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 3.根据天 国际出具的 《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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